案件精析 | “遗嘱”中的协议
2019-03-13卫女士的父母在她幼年时,因为种种原因离了婚,卫女士便随父亲迁回原籍生活。每年,母亲都会来看卫女士,或者卫女士来上海和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卫女士结婚后,来上海的次数就少了,母亲上了年纪后,也不能两头跑了。
前些年,卫女士退休后,就到上海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卫女士不在上海的日子,母亲的生活全靠她侄子蒋先生,卫女士对这个表哥也很是感激。母亲在上海居住的房屋是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母亲,房屋里没有其他人的户口,因为怕母亲有个什么意外,所以在母亲同意的情况下,蒋先生的户籍迁入到了这套公房中。
多年前这套公房就说要拆迁,但只是干下雨不打雷。当时是母亲有先见之明,认为自己已经九十岁了,还是要写个东西,有备无患。那天在场的除了母亲、卫女士外,还有蒋先生。
母亲是以遗嘱的名义来写的,内容为,母亲今年已九十高龄,特立遗嘱把自己承租的公房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给女儿卫女士,一份给侄子蒋先生;如果以后这套公房拆迁,一定拿房子,写母亲的名字,房子由母亲住,其他照顾母亲的人也可居住;母亲过世后,这套房屋由卫女士和蒋先生继承。如果在拆迁前,母亲就过世的,蒋先生的户口也由卫女士和他两人平均分;母亲在世的全部生活费由女儿卫女士和侄子蒋先生承担,去世后的费用也由他们两人承担。母亲在这份遗嘱上签了名字,摁了手印,卫女士和蒋先生也在上面签名、摁手印。
五年前,母亲无疾而终。之后,这套公房的承租人由母亲变更为了蒋先生。说起这套公房,一直是母亲一个人住,母亲走以后,就出租了,租金由卫女士和蒋先生两人轮流收取。卫女士和蒋先生都没有在这套公房内长期居住过。前段时间,这套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蒋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全部征收补偿款。
卫女士得知此事后,便与蒋先生协商按遗嘱分割征收补偿款之事。但蒋先生认为遗嘱并非她母亲本人所写,且无见证人见证,应为无效;卫女士的户口在外地,不是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即使按遗嘱中的内容,也是他对卫女士的赠与,他现在要撤销赠与,不会给卫女士一分钱的。几次协商未果后,卫女士将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款,卫女士分得二分之一。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应符合政策及法律规定。当年,承租人母亲在世时所立“遗嘱”中载明“如果在拆迁前,母亲就过世的,蒋先生的户口也由卫女士和他两人平均分”。由于卫女士和蒋先生均在此“遗嘱”上签字确认,因此,该“遗嘱”中的此段文字表述理应为他们两人对这套公房可能存在的征收补偿利益达成了由两人均分的一致意见。该“遗嘱”中的这部分内容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
对于蒋先生说到的撤销赠与一事,鉴于该“遗嘱”中还明确了母亲在世及过世后费用由两人均摊的约定,且母亲过世后,由两人轮流收取租金,可见双方均未排除对方对房屋的掌控和利用,应视为这套公房由两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由此可见,卫女士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是附有相应的义务的,不符合赠与合同构成中的无偿要件。故蒋先生的此项意见,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卫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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