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亲兄弟真购房

2019-05-09 本文源自  
案情

官司打还是不打,这件事困扰了冯先生好久,打吧,伤的是兄弟情,不打吧,自家的房子可能就成了别人的,而且老婆那里也交不了差。前段时间,中介公司带人来看房的事才让冯先生下定决心,要诉讼。

多年前,冯先生的弟媳家里拆迁,弟弟、弟媳一共分了两套房,因为弟弟、弟媳生的是个女儿,他们觉得不用准备房子,当然也是没想到房价会涨这么多,弟媳热衷于炒股,打算把其中一套卖了去炒股票。

冯先生知道后,就和弟弟、弟媳商量买下这套房屋自住。在这套房屋的价格上又加了5万元后,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将房款给了弟媳。弟弟、弟媳拿到房子后,就直接由冯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

因为是至亲,所以双方连个合同也没有写,冯先生付了房款,弟媳也没有给他写收条。在老婆的一再要求下,冯先生去找弟弟、弟媳,他们便给冯先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由冯先生全额出资购得这套房屋,弟弟、弟媳确定这套房屋产权永久归冯先生所有,如有反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有了这份情况说明,老婆那里有了交待,但冯先生从来没想到这份情况说明会派上用场。

几年前,这套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弟媳去办了产权证,费用都是冯先生付的,产权证办好后也是冯先生去领的。可如今房价今非昔比,而房子也符合了过户的条件,但弟弟、弟媳却说当初冯先生转账的钱是借款,冯先生入住房子后,利息和租金相抵了;另外,那份情况说明并非自愿书写的,是父母要求的,而且他们一直要求冯先生补足市场价后才签订买卖合同,冯先生没有补过一分钱,因此双方的买卖关系不成立。

冯先生无奈之下将弟弟、弟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冯先生名下。

 

评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所涉的这套房屋已由弟弟、弟媳交付给冯先生,冯先生支付的价款略高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价格,弟弟、弟媳又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这套房屋由冯先生全额出资购得,产权归冯先生所有,而且这套房屋的产权证长期由冯先生保管。这些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冯先生也按约履行支付房价款的义务。关于弟弟、弟媳所谓的借贷关系的说法,并没有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相反,冯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