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应当属于母亲的征收补偿款之继承
2019-11-06张先生本以为这次老房子被征收后,母亲拿了补偿款可以在他家附近买套房,这样更方便自己照顾她老人家了。可还没拿到钱,母亲就突发心脏病过世了。
都说“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母亲在世的时候,张先生还没有觉得要面临生死的问题,如今母亲走了,张先生感觉死亡离自己不远了,因此亲情对他来说更为重要。张先生家是兄弟俩,他还有一个哥哥。小时候,他和大哥的感情还不错。可随着两人各自家庭的组建,兄弟情就有些淡漠了。特别是母亲过世后,两兄弟的距离无形中被拉远了。
被征收的房屋是公有住房,承租人原来是父亲,父亲过世后,母亲变更为了承租人。征收时,大哥代表母亲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本来这套房子里有父母和大哥三个人的户口,后来张先生和他的儿子、孙子的户口也一同迁了进来。
当时,张先生写了份承诺书,内容为:只是户口迁过来实际不住,如果动迁,也不损害父母和大哥的利益。而事实上,张先生的大哥曾经也在别的地方享受过动迁安置房,安置房的住房调配单上记载他为新配房人员。
因此,这次老房子被征收后,张先生就和大哥商量,两兄弟一起分征收补偿款就可以了,一人一半。但大哥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原来享受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不足法定最低标准,属于居住困难,他就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加上,母亲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过世的,这样全部征收补偿款就应该由母亲和他两个人分,母亲分得的二分之一征收补偿款中的一半可以由弟弟张先生继承,他应得75%的征收补偿款,弟弟张先生只能分得25%的征收补偿款。因为兄弟俩谈不拢,大哥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按他的要求来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时,张先生的母亲尚在世,且母亲为老房子的承租人,因此她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对于张先生的大哥来说,因他曾作为新配房人员与其他动迁安置人员共同受配动迁安置房屋,可以确定大哥为安置房屋的原始受配人。
而且,受配安置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是否已满足法定最低标准,应当参照配房时的标准予以认定,并非以现有标准进行确定。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张先生的大哥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的待遇,本次征收时,他无权要求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这样,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仅有张先生的母亲有权取得。因为母亲现已过世,所以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张先生和他大哥各按50%的比例予以依法继承。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一半归张先生所有,一半归所张先生的大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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