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父母帮孩子在上海买房安家 孩子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2021-09-29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林书(化名)算是新上海人,一次偶然的工作调动让林书来到上海,他在心中埋下了要留在这座繁华都市的种子。经过多年的打拼,林书成功在上海安家落户,他也成为了家里小辈们崇拜的偶像。林书和哥哥的关系特别好,每次回家探亲都会先去哥哥家里,林书哥哥的儿子林野(化名算是林书看着长大的。受林书的影响,林野也特别想来上海发展,先是高考考上了上海的大学,毕业后也就留在了上海。

林野的父母都在老家,平时有什么事,林野都是和叔叔林书商量的。在林书的建议下,林野工作的第一年,林野的父母就出钱帮林野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的首付款是林野父母出的,剩下的房款是林野作为主贷人去银行贷款支付的。林野刚工作没多久,光是维持自己在上海的生活开销就已经捉襟见肘。所以这套房子虽然主贷人是林野,但贷款其实都是林野的父母在帮忙还。当时林野和父母还办了个公证,内容是林野的父母承诺对这个房款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前些年,林野认识了一个比他小六岁的女孩,恋爱一年后两人就决定结婚。结婚之前,林野带着小女朋友来见叔叔,林书其实并不是很看好他们。林书觉得侄子林野自己都还不够成熟,女朋友年纪也这么小,结婚不同于恋爱,两个人婚后生活能不能好好经营都是未知数。但自己毕竟只是林野的叔叔,林野的父母都没有反对,自己在这操心也无济于事。

林野结婚后,把自己的这套房子重新装修了一下作为婚房。没想到结婚还没满一年,林书当初的担忧就显现了。林野来找林书诉苦,说他和妻子结婚后经常因为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矛盾吵架,这些他都忍了。林野喜欢孩子,但妻子一直以两人还年轻,应该多享受二人世界为由让林野以后再考虑生小孩的事情。可后来林野从妻子朋友那里听到妻子其实很早就决定丁克,之前的说法只是妻子为了不想要小孩找的借口,这成了压垮林野的最后一根稻草。林野找妻子严肃讨论生育孩子的问题,谁都不肯妥协,两人大吵一架后妻子就搬回了娘家。分居的这段时间,林野和妻子冷静思考他们的这段婚姻,最终两人决定离婚,但是财产分割的意见迟迟不能达成一致。

房子归林野没有问题,不过林野妻子提出她要取得所有婚后还贷的钱还有房屋增值的一半。还有两个地方,双方也没谈拢。

一是在林野和妻子结婚后,林野的母亲正巧要到上海来办事,想着要帮林野还贷款,就直接从银行取了8万元现金,坐动车带给了林野。拿到这笔钱后,林野每个月就用这笔钱还贷款。林野觉得这算是父母还的贷款,肯定要扣除。妻子不同意,认为这个钱就算是林野的父母给过他,但根本看不出来贷款是用这笔8万元现金还的。

二是在林野和妻子分居的时候,林野的父亲又帮林野还了剩下的贷款,是银行直接转账的,林野也要求扣除。但妻子说这个时候两人分居、闹离婚,林野的父亲这样做是为了规避风险,让她少分财产,所以也不认可。林书也不想侄子深陷离婚的痛苦,他想帮林野问一下律师,如果打官司,这两笔钱会算谁还的呢?林野房子的事又该怎么处理?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对林书提到的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婚前买的房子,有银行贷款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就林书提到的两个情况是如何适用的,就应该是今天问题的关键点所在。

第一个情况,还贷款的钱是林野的母亲先从银行取出来,然后再坐着火车带到上海,到了上海后,她没有直接把这个钱汇入林野的还贷款的账户,而是给了林野,由林野每个月还贷。如果诉讼的话,就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林野怎么能证明这笔钱就一定用于还贷的呢?对于这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如果对方否认,法院是不会予以认定的。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这笔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第二个情况,还贷款的钱是林野的父亲直接汇入林野的贷款账户,这等于是有直接证据证明这笔还贷的钱款并不是上述规定中的“婚后共同还贷”。根据该房屋权利属性,产权是婚前取得且登记在林野一人名下,并结合社会常理,这笔钱款显然是林野的父亲对林野本人的赠与,林野的妻子应该是不享有权利的,因此,婚后还贷的部分应扣除林野父亲的这笔出资。

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都是婚后还贷,但因为情况不同,结果也会有区别。所以大家可以从中长点知识,吸取点教训。遇到此类问题不要想当然,如果要帮子女还贷,最好先来咨询一下律师,不同情况,答案是不一样的。其次,是办理相应还贷时,注意证据的留存,最好不要有现金的交易,现在银行转账很方便。而且如果转账钱款有特定用途的,最好在转账时做一个备注,这样就有备无患了。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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