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房屋征收变考验,手足情维系成难题

2022-03-25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无论是爱情还是亲情,在面对考验时,感情至上似乎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认定的选择。就比如当家里的房子面临征收,兄弟姐妹之间为此闹得不可开交也是常有的事,因此一旦面对财利的介入人们往往都是喜忧参半的。王跃一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在家中老房子还没开始动迁之前,王跃与姐姐王丽、妹妹王楠之间的关系其实还算融洽,可之后为了补偿款的事,彼此之间的关系却也因此闹得很僵。

王跃家的老房子是套公房,承租人是王跃的父亲,自始至终没有变过,王跃自小就住在这套房子里。然而,中间王跃因为犯了点错误,劳教了几年,等他出来时父母都已经离世,于是后来老房子里就剩下王跃一人在住。这套房子虽说面积不大,只有十多个平方,但王跃却也心满意足,认为眼下自己能有个栖身之地已属难得。可就在这套房子要被征收,王跃以为好事临门,能够借机换套更好的房子的时候,物业公司指定了姐姐王丽为承租人,在王丽签了协议拿了全部的补偿款后,问题就随即出现了。

姐姐王丽认为既然自己被指定为这套房子的承租人,那么所得钱款该如何分配就应当由她说了算。因为老房子的户口本上一共有五个人,除了王跃,还有王丽自己和她儿子、妹妹王楠及其女儿。于是王丽便提出这笔钱应该按照户口分,称王跃只能拿到补偿款的五分之一。对此,王跃并不这么认为,因为对于姐姐王丽和妹妹王楠的情况,王跃再清楚不过。首先,姐姐王丽家之前因为拆迁分得过一套使用权的房子,那时她儿子虽然还小但也有份,后来她儿子是在当完兵后才将户口迁到了老房子,住过一两年后就搬走了。而为了这次的补偿款,姐姐王丽还早早就进行了“假离婚”。

其次是妹妹王楠,王楠在离婚后也分到了一套使用权的房子,她还将这套房子买成了产权房,只不过后来王楠又把房子卖掉了,而她的户口就是在离婚后又迁过来的,她女儿的户口则是自出生就报在了老房子里,没有迁出去过。王跃不在家的几年里,妹妹王楠和她女儿都是在老房子里和王跃的父母一起住,等到王跃回来后,她们母女便搬了出去。对于家里这样的情况,王跃想问这套房子的补偿款到底该怎么分?自己真的只能拿到五分之一吗?

评析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应符合政策与法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王跃家的实际情况,王跃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以应作为同住人享有该房屋被征收时所应得的利益。

因姐姐王丽的儿子在其未成年时与母亲共同受配过公房,所以他是否属于同住人,享有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还需要明确其当初究竟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了动迁安置,还是仅附随于父母获得了居住的利益。若有证据证明王丽儿子的情况属于后者,那么在王丽的儿子其户籍迁入该房屋后,又实际居住生活过的情况下,他应当会被认定为同住人,享有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与此同时,妹妹王楠的女儿自出生时户籍就报入在这套房屋,且曾在此实际居住超过一年,法院应该也会将她认定为同住人。

但是对于姐姐王丽,虽然物业公司指定她为房屋承租人并作为签约代表,但其并不能以通常的承租人身份获得此次征收补偿利益。就姐姐王丽之前的情况,她曾取得过拆迁安置,并在安置房处实际居住,属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因此她不属于这套房屋的同住人,依法不能获得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而妹妹王楠在离婚后也取得了一套公有住房,且将这套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虽然之后她将房屋进行了出售,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取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因此同样她也不能作为同住人享受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至于这套房屋补偿利益的具体分配方案,法院则会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在房屋内的居住状况、房屋被征收后的实际居住等诸多要素酌情确定。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征收公有住房进行旧城区改建,是改善家庭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王跃与姐姐王丽、妹妹王楠作为一母同胞的兄弟姐妹,应当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尽可能地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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