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再婚丈夫留下两份遗嘱,晚年生活能否得到保障?

2022-07-08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周阿姨和杨老伯一开始是在公园里锻炼时认识的,当时两人得知各自的老伴都是因同一种病去世的,由于照顾病人十分不易,只有真正经历过的人才深有体会,所以两人的共同话题就格外多。后来时间一久,周阿姨和杨老伯接触得越来越多,了解得也越来越深,两人就逐渐产生了好感。要说人到晚年,想要的无外乎就是身边能有个说说话、聊聊天的人。可当杨老伯将这一想法告诉了自己的子女后,他们却明确地表示了反对。即便如此,杨老伯最后还是置反对于不顾,坚持和周阿姨领了证。但自那之后,杨老伯的子女就再没有上门过看望过他,甚至逢年过节连个电话也没有。对此,寒心的杨老伯只是说就当没有这些子女罢了。好在杨老伯与周阿姨在一起后,他们的关系倒是一直很融洽,不仅有共同的爱好,脾气性格也合得来,所以也算是过上了理想的晚年生活。 

而关于后来发生的矛盾,还得说到杨老伯的房子。这套房子是当初杨老伯和他前妻房子动迁分来的,房产证上写的是杨老伯一人的名字,杨老伯怕自己会走在周阿姨的前面,担心自己的子女会来给周阿姨找麻烦,把周阿姨赶出去,所以就把周阿姨的名字加到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与周阿姨共同共有。当然这件事杨老伯是瞒着子女处理的。

后来,不放心的杨老伯还留了一份遗嘱。他先是自己手写了一份,内容里写他所有的份额在他百年后都留给周阿姨继承。然而杨老伯因为考虑到这份是自己手写的关系还是有所顾虑,所以接着又找了专业的人来写遗嘱,并找了两位见证人。遗嘱的内容、包括日期都是由其中一位见证人用电脑当场打印出来的,最后杨老伯和两位见证人共同签了名字。杨老伯所做的这一切原因很简单,为的就是能让周阿姨之后的生活有所保障。

然而这些弄好后没多久,杨老伯就查出重病。这期间,尽管周阿姨尽己所能悉心照料,可两年后杨老伯还是走了。等到周阿姨处理完杨老伯的后事,杨老伯的子女就上门要赶周阿姨走,称这套房子是他们爸妈的,现在他们的父亲已经离世,周阿姨也就没有权力和理由再住在这里了。随后周阿姨拿出房产证和杨老伯的遗嘱后,他们对此不承认不说,还恶语相向。面对这样的局面,周阿姨想问已经加上自己名字的产权证还能去掉吗?杨老伯立的遗嘱有用吗?自己是否对这套房子享有权利呢?

评析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该房屋是杨老伯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虽登记在杨老伯一人名下,但该房屋应属于是他与前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被继承人杨老伯的前妻生前未曾留有遗嘱,其对房屋依法享有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即杨老伯与他的子女均系前妻的法定继承人。若杨老伯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故均享有继承权利。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杨老伯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其与周阿姨共同共有,系无权处分。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事后获得了权利人追认的,故上述杨老伯向周阿姨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该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登记状态。 

对于杨老伯所留的遗嘱。自书遗嘱的部分,若遗嘱内容全部是由杨老伯本人亲笔书写,且由他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应该就是形式要件完备,合法有效的。关于后一份见证遗嘱,虽然主文及落款时间均是打印形成,但被继承人杨老伯、见证人、代书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符合现在法律关于代书遗嘱及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而且,通过这两份遗嘱内容的相互印证,应该说这两份遗嘱都是被继承人杨老伯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杨老伯在该房屋内的产权份额应由周阿姨继承。

另外,若杨老伯的前妻死亡时未留遗嘱,那么按法定继承,杨老伯还有权继承其前妻的产权份额,而这些也均由周阿姨继承。由此周阿姨当然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周阿姨与杨老伯的子女可以按份共有该套房屋。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确认房屋归一方所有,给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结案

最终,此案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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