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父亲的房产遇动迁,原先的遗嘱还有效吗?
2025-04-15李家夫妇育有子女二人,哥哥名叫李林和妹妹名为李梦。一家四口居住的是一套产权房,登记在二老名下。李林和李梦相继成家,搬离了老房。
前些年,李梦和丈夫感情破裂,相伴之路也走到了终点。李家夫妇心疼女儿没地方住,便让李梦住回老房子,户口也迁了回去,彼时这套老房子里共有李家夫妇和李梦3个人的户口。去年,老房子遇上征收,李梦当即表示,李家能分到两套房是因为考虑了她的户口在册,所以她要求李家二老把其中一套动迁房给她,否则她就不配合搬迁工作。动迁组的工作人员说,
都是老实人,一听到要强迁,担心得夜不能寐,最终二老妥协了。因为动迁房是期房,产权证还没有办。,一家人也算平安无事。
天不假年,新房还没交房,李父便过世了,李梦认为,动迁拿到的其中一套房本就是自己的财产,另一套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李母和李林都认为这套私房征收和李梦没有任何关系,李家夫妇和李梦签的只是赠与协议,现在动迁房产权并没有登记在李梦名下,未生效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所以这两套私房一半的征收利益都是李父的遗产,应该根据他的公证遗嘱由李林继承。
那么呢?李父的遗产究竟应该如何继承呢?
首先,关于李家这套私房征收利益的分配问题。在私房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这次李家夫妇的私房征收,完全是根据房屋面积计算补偿款,和户口没有关系,李梦并非房屋产权人,也没有被动迁组认定为被安置人,原本无权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但在征收过程中,李家夫妇和李梦签订了协议,约定其中的一套动迁房归李梦所有。对于这份协议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一份家庭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法院对于家庭协议是高度重视的,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是充分尊重和认可的。因此套动迁房应属于李梦所有。
其次,关于私房征收分得的另一套动迁房,属于私房产权人即李氏夫妇所有。在李父去世后,其中的一半产权份额为其遗产。
至于李父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是这套私房中属于他的份额由李林继承。该公证遗嘱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形式同意标的物被征收,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灭失。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征收后所获得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不能将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替代或者变更。因此,李父在遗嘱中处分的私房已经灭失,在取得新的动迁安置房后,其并未订立遗嘱明确应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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