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是儿子不孝?还是父亲胡闹?
2018-01-10今天一对母子找到电视台,要求解决父子矛盾。小季今年23岁,刚刚参加工作。父母在90年代初结婚,婚后在青浦城区买了一套住房,在儿子11岁那年父母离婚了。离婚的原因很简单,因为父亲工作在市区,儿子和母亲在农村生活,父亲一周回来一次,按理说“久别胜新婚”,但父亲的疑心病很重,因为他不常回家,所以怀疑妻子有外遇,回到家里不是出言不逊,就是摔盆摔碗。受不了冤枉气的妻子,一怒之下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选择净身出户,夫妻俩共同购买的房子和儿子都归丈夫。于是丈夫将房子出租,带着儿子住到了市区。半年后父亲找了一位安徽女士,因第二任妻子不能善待儿子,加上儿子从郊区换到市中心读书不太习惯,成绩跟不上,于是父亲便与母亲商量,儿子让母亲带。这样母子俩住到原来的房子里,母亲也省去租房费用。同时,父亲、母亲和儿子还写下协议,该房屋归儿子所有。不久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因经济问题闹矛盾,给了对方8000元后,双方协议离婚。半年不到,父亲又结识了一位东北女士,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可能是双方性格不合,没处两年又分道扬镳。
这时已经是2012年,爷爷和叔叔劝父亲与原配妻子复婚,还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在亲友的劝慰下,父亲找到前妻,要求复合,但当时父亲与第三任妻子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前妻当然不愿意做违法的事,声称待前夫与现任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可以考虑。期间,前夫还回到家中与前妻、儿子团聚。没多久,前妻见前夫不再提复婚的话题,便打电话问前夫,前夫称别人又帮他介绍了一位河南女子,复婚之事就此打住。不久父亲与这位河南女子银行贷款20万,在闵行开了个棋牌室,因经营不善很快就关门大吉。因父亲贷款的联系人写了儿子的名字和电话,儿子接到银行催款通知吓出一身冷汗。2013年老宅动迁,父母及儿子分别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和货币。父亲将自己分得的安置房以90万出卖,所得44万货币与儿子各分一半。然后父亲以帮儿子买车、装修房子、办婚事为由,要与现任妻子住进母亲与儿子居住的房子。儿子认为父亲如果有心为自己花费,就把钱款先打到儿子账户里,父亲不干,吵着要搬到儿子与前妻居住的房子里。母亲与儿子没办法,便上电视台找我们调解。
为了解实情,我亲自赶到父亲现在所住的出租屋。父亲与第四任妻子居住的地方居住条件之差,实在不敢恭维,除了一张床别无其它家具。堂堂一个在国营企业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的职工,居住环境如此,值得父亲反思一下。
我告诉父亲,父母住房有困难的子女应该考虑,条件是父母他处无房,而父亲动迁后分得了政府的安置房,就不存在住房困难一说。现在父亲把自己的房子出售,人为地造成他处无房,要到儿子处居住,这是没有道理的。何况早在儿子归前妻抚养时,父亲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承诺该房屋归儿子所有,现在父亲要入住,需要得到儿子的许可。与此同时,儿子23岁,还没有到谈婚论嫁的时候,父亲也没有必要为儿子购车,说穿了这是父亲要入住儿子房子的借口。我劝父亲赶快用手中的售房款在附近买一套房子养老,父亲接受了我的意见,儿子也承诺今后会善待父亲。
老话说的好,“清官难断家务事”,就如本次纠纷中的父子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父子两人各有各的理由,而柏阿姨却能抽丝剥茧发现问题所在,然后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解决矛盾,最终父子都接受了柏阿姨的意见,一场纠纷被柏阿姨成功化解。
从这个纠纷引申出的父母对子女间关系的法律问题,我们这里来谈一下。《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只有未成年子女,或都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上期我们讲到这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完全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没有权利再向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而同样,对于父母来说,只有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若父母本来就经济宽裕,有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再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就没有法定理由了。但老年人的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不论是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还是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都是有限定条件的,不是无节制的、任意所为的权利。当然这里还是要提倡“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每个人都应孝顺父母、善待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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