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安置款下泯灭的人性
2018-01-10苏老伯家里的老房子是公房,老伴在世时,他们夫妻住在这套房子里,子女们也都在老房子里出生。那时虽说不富裕,但一家人和和睦睦,日子过得很幸福。
子女们相继结婚、成家后,搬出了老房子,就苏老伯和老伴在老房子住。前些年,老伴突发心脏病过世后,平时由老伴照顾生活起居的苏老伯无法一人生活,小儿子就把苏老伯接到了自己家住。
这样,老房子便租了出去,租金补贴苏老伯的生活费。过节时,其他子女也会来看看苏老伯,每年过年,一家人会在饭店里订桌酒席,团聚一堂。这样的晚年生活,对苏老伯来说温暖、幸福。
前段时间,老房子被征收的事,打破了苏老伯平静的晚年生活。老房子的承租人一直是苏老伯,除了苏老伯的户口在老房子外,还有外孙女小青的户口也在。原来小青的户口是和父母在一起的,并且出生在远郊,和父母一起在远郊生活。她上了大学后,为了上学的需要,以及今后找工作方便,征得苏老伯同意后,户口才迁入了老房子处。
但小青虽然户口迁来了,实际并没有在老房子住过。上大学时,她在学校住宿,大学毕业后,小青便结婚生子,她儿子的户口也跟随她迁到了老房子处。面对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小青不再淡定,向外祖父苏老伯提出,因为她和儿子户口在老房子处,所以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有他们母子俩的份。
苏老伯当然不同意自己家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小青母子俩分一杯羹。没多久,小青和她儿子就将苏老伯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小青出生在远郊,而非被征收房屋处,从小也随父母在远郊居住生活,其与被征收房屋唯一的联系仅是因为求学方便,今后找工作便利。在她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她读大学期间,在校住宿,大学毕业不久,便结婚生子,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长期居住生活。
对于家庭成员是否能主张征收补偿利益,取决于他本身是否享有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小青户籍迁入并非是因为居住,除其户籍在内这一因素,她与被征收房屋并无任何关联性。故小青无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她的儿子也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且作为未成年人,他的居住权益由其监护人负责保障,故亦无权主张征收补偿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青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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