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我也可以成为产权人
2018-01-10乔女士和丈夫结婚时,她是初婚,而丈夫那时已和前妻离婚多年,子女也都成年了。她和丈夫最初的那几年感情是很好的,特别是丈夫对乔女士很关心,小到生活的点点滴滴,都会为她着想,乔女士当时觉得婚姻很幸福的。之后,先是乔女士公公婆婆的老房子拆迁,分给乔女士和丈夫一笔钱,后来丈夫承租的公房也拆迁(征收),乔女士和丈夫都是安置对象,两人分了一套商品房和一定金额的动迁款。这套商品房虽说早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因为承租人是丈夫,所以说当时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时,乔女士也没有在意,就由丈夫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来家里条件一般的时候,夫妻俩恩爱有加,可如今拆迁了,不仅有了新房,而且手里有了钱,丈夫慢慢的就变了,先是经常以各种名义晚回家,后来竟然发展到夜不归宿。本来乔女士还相信丈夫的各种说辞,后来邻居说好象看到丈夫和别的女人在一起,乔女士才有所查觉。每每和丈夫就这些事争吵时,丈夫总是说乔女士疑神疑鬼。但乔女士还是有自己的担心,其他不怕,她最担心的就是丈夫背着她把拆迁分的商品房卖了。事实上,前段时间丈夫真是有了售房的举动,于是乔女士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的配套商品房归乔女士和丈夫共同所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因为作为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一方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现实需求。本案中,拆迁安置的商品房是乔女士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两人均为拆迁安置对象,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乔女士的丈夫已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他在登记为权利人后可基于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进行交易,这样乔女士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乔女士的要求确认拆迁安置的商品房归两人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拆迁安置的商品房归乔女士和丈夫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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