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婚后购房产权分配遭质疑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我和老公也算是青梅竹马了,我们是初中同学,高中不在一个学校,但经常有联系,高中毕业我们考进了同一所大学,在大二的时候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大四毕业时,我们都见了双方家长,两家人对我们恋爱的事都很赞成。毕业后一年,我们就顺理成章的结了婚。本来我们结婚前就要买婚房的,但那个时候看房子一直没有看到好的,而且房价比较高,我婆婆说再等等看,说房价有可能会降下来些的,让我们先和他们住在一起,这样当时就没有买。等了半年多,房价不但没有降,还有点小涨。于是,我们开始看房了。看房子是个苦差事,我们看了大约有半年,才买到了心怡的房子。首付款全部都是我公公婆婆付的,剩下的房款是我和我老公用公积金贷款,因为我公积金缴的多,所以我是主贷人。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本来就写我和我老公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我婆婆提出来,怕没有她同意,我们把房子卖了,就要加上她的名字,后来产权证上写了按份共有,她占10%的份额,我和我老公各占45%的份额。其实按理说,我和我老公是有感情基础的,不应该走到离婚这一步。但事实上,我们结婚后两个人真正住在一起的时候矛盾就出来了,本来以为和他父母住一起不好,等我们有了自己的房子,有了两人世界会好一点,可两人在一起后,反而矛盾更多。其实说起来也就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慢慢积起来,他觉得我不够贤惠,我觉得他恋爱时和结婚后完全是两个人,对我一点也不关心,回到家里就是打游戏,有时连话都不和我说。这样的婚姻不是我想要的,于是我提出离婚,我想着他会哄哄我,挽留一下,然后能改变一下,其实我也不是真的想离婚。可是没想到,我一说,他就说他早就想离婚了,一直不好意思说。因为我们还没有孩子,这可能也是我们离婚的原因之一吧,我是想要个孩子的,但是我老公说我们还小,现在要孩子会把我们俩个都绑住的,等过几年再要。可我公公婆婆在我们结婚时,就提出来想要个孙子,他们帮我们带。后来见我没有动静,还说过我,我说是他儿子不想要,可他们问我老公时,我老公就不说是他不想要,而是支支吾吾。我公公婆婆总以为是我不想要,但我老公怕我,不敢说实话。我们俩离婚就房子的事谈不拢,我老公说房子首付是他爸妈付的,他爸妈付的首付是算他的个人财产,不同意按45%的份额给我分钱,最多按出资情况就给我个十万元,补偿一下公积金还贷的钱。我公公婆婆还说,这个房子是他们希望我们好好过日子给我们买的,而且说好我们俩人是不会离婚的,现在我提出离婚,和我老公说的一样,他们家最多就给我十万元。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离婚,这个房子会怎么分呢?我如果起诉离婚的话,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还有我婆婆的名字,我要把我婆婆也告进来吗?如果打官司离婚,我老公拖着不离怎么办呢?还有如果要分这个房子,是按产权证上登记的来分吗?还是按其他的方式来分呢?

评析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由于你与丈夫及其父母在购房时已经明确了产权,按份共有。虽然你公公婆婆在购房时,付了首付款,但这是对你和丈夫的赠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他们要求按实际出资重新确定所有份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