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诉讼得房 诉讼继承
2018-01-10多年前,赵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拆迁,赵先生的两位哥哥和父母因为拆迁的事有了纠纷,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拆迁安置的一套房屋归赵先生的父母所有。
因为这场官司,赵先生的两位哥哥和父母再也没有来往,更不要说上门看父母了,他们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之后的日子里,都是赵先生在照顾父母,这样一晃好多年过去了。就是因为两位哥哥的态度和作法,让父母很寒心。
期间,那套打官司确认归父母的房屋办出了产权证,产权登记在父母两人名下。之后,他们两位老人就去了公证处分别立了公证遗嘱,内容是一样的,就是在他们百年后,他们名下的房产份额由赵先生继承。一年多前,母亲因病过世了,赵先生通知了两位哥哥,但他们都没有来参加母亲的葬礼。
前面说到的公证遗嘱一直由父母保管,在母亲过世后,父亲才拿出来。一开始赵先生也没有想着要打官司,但是前不久通过亲戚传话,他听说两位哥哥得知母亲过世后,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父亲知道这件事后,气坏了,催着赵先生先处理房子的事。
基于对我们的之前诉讼的信任,赵先生又找到我们。作为赵先生的代理人,我们收集证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由赵先生依法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母亲所有的产权份额。
由于赵先生的母亲是农民,没有人事档案材料,因此,我们还前往有关部门调查,确认了这个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的户籍资料等。庭审中,我们提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赵先生母亲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赵先生的两位哥哥提出公证遗嘱中母亲的签字不是母亲本人亲笔所签,还认为当时母亲身体不好,估计是脑子也不清楚,所以这个公证遗嘱他们不认可。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们提出,公证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办理,而且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时,是有一定的程序的。赵先生的哥哥认为公证遗嘱中的签字非母亲亲笔所签,且母亲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赵先生两位哥哥的辩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看到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赵先生的两位哥哥同意这套房屋中属于母亲的份额由赵先生继承。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赵先生如愿继承了这套房屋中属于母亲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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