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离婚后还该有多少动迁利益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小丁是上门女婿,和前妻小艳结婚后,一开始小俩口还算恩爱,可后来小丁换了工作,在市区上班,随着职务的提高,加班和出差的次数越来越多,和小艳之间就有了隔阂。

后来,小丁和单位的一个实习生走的很近,引起了小艳的不满。而小丁本来和这个实习生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但看到小艳对自己不信任和猜忌,小丁后来竟然真的和这个实习生走到了一起。

这样,他和小艳的离婚成了必然。到现在,两人婚离了都六年,而小丁却将小艳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多年前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中属于他的份额。

原来,早在他和小艳结婚两年后,小艳家里的老房子拆迁,适用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得到三套安置房。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确认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和应建未建的面积,以及相应的货币补偿款等,同时还明确小艳父母、小艳和小丁四人为被安置人员。小丁认为他是被安置人员,和其他被安置人员应享有同等利益。

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小艳父母、小艳和小丁均被拆迁单位核定为被安置人员,因此他们对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安置份额享有分割的权利。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中除应归原产权人所有的款项外,其余动迁款应为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员共同所有。在小艳和小丁已离婚的情况下,小丁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合理,判决三套房屋归小艳及父母所有,小艳及父母给付小丁一笔不菲的房屋折价款。

二审过程

小艳及父母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法院依职权对小丁在动迁过程中应享有的利益进行了调查。动迁部门认为四人虽均为安置人口,其中安置总面积中的有证面积与小丁无关,小丁只能在应建未建面积中享有动迁利益,然后计算出相应的阳光补偿,再折算面积和款项。出相应的阳光补偿,再折算面积和款项。

评析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小丁在本次动迁中应享有多少利益。根据动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和动迁部门的陈述,可以确认小艳父母、小艳和小丁是被安置人员,而小丁只能对应建未建面积享有动迁利益,其他面积的补偿利益与小丁无关,小丁无权主张。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超出了小丁应得的动迁利益。

结案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三套安置房归小艳及父母所有,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小艳及父母给付小丁低于一审判决金额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