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舅舅抚养侄子 好心还是蓄谋
2018-01-10现在想来,我觉得特别后悔。我和我前妻是单位同事,在工作中一来二去,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之后,我们顺理成章地结了婚,生了儿子。按说我们一家三口应该是很幸福的,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我儿子在三岁的时候,摔了一跤,脑子有了损伤,变成了智力残疾。那次是我丈母娘带孩子时出的事,因为这件事,我和我妻子的关系有了裂痕。
虽然事后,我们多方求医,但最终儿子还是那个样子,回不到了以前。两年后,我和妻子协议离了婚,儿子归了妻子,我每个月把自己一半的工资给妻子,用作儿子的抚养费。三年后,我有了自己的家庭,然后又有了自己的孩子。虽然我不时会去看儿子,但毕竟有了自己的家庭,看儿子陪儿子的时间就少了。儿子主要还是我前妻和她父母带,因为我小舅子和他们住的近,所以他经常也帮忙照顾我儿子,这些我都知道的,而且我儿子是我小舅子看着长大的,感觉他们俩的感情还是蛮深的。
十年前,我前妻突发疾病过世了,而我自己有新的家庭,我现在的妻子也不同意,我把儿子接回家来,还威胁我说要儿子,就不要想着再见到她们母女。那时我前丈母娘年纪也大了,身体也不好,不可能照顾我儿子了,于是我和小舅子商量此事,他提出由他来照顾我儿子,但要和我写个书面的声明,确定他是监护人,还要去公证一下。看到小舅子主动提出来照顾儿子,再加上我平时也看到小舅子对儿子的好,也就同意了小舅子的意见。
当时,小舅子还和我说我们要再写个协议,确认我放弃对儿子的监护权,既然监护权给了他,我就没有权利了,而且那个时候我前妻走的时候名下还承租了一套公房,我儿子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屋里面。在协议里面我们写好,我放弃对儿子的监护权,儿子的监护权转归小舅子;为了儿子以后的生活,我前妻名下的房子和钱都归儿子。如果以后前妻承租的公房拆迁的,分配的房屋必须给儿子一个人,产权证上不能有其他人的名字。
这样,儿子就交给了小舅子,我前妻留的房子的承租人变成了我儿子。儿子在和小舅子住了十多年后,小舅子一个人也照顾不了儿子,就和我商量把儿子送到养老院去,我觉得小舅子也不容易,就同意了。今年年初,我听别人说原来我前妻的那套公房要拆迁了。于是我到了动迁组后,问了好多人才知道,我小舅子早就签约了,钱和房子都在他那里,归了他,而且我小舅子在拆迁前就不知道怎么弄的,偷偷把他的户口也迁了进来。这下我不愿意了,当初说好的,拆迁分了房子要写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他怎么都不和我说一声就什么都拿了跑了。我去找小舅子,他一反常态和我说,他是儿子的监护人,他有权和动迁组签协议,分的房子和钱如果给我儿子,我儿子不会花,也不会用,现在房子在他那里,以后还是会用在我儿子身上的,让我不要担心。而且他还说,拆迁分的钱和房子不是我儿子一个人的,他也有份,是我儿子和他两个人的。可我怎么能不担心,房和钱都在他名下,房子他可以卖掉,钱他可以用掉,我儿子怎么办?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回我儿子的抚养权吗?之前我去办的公证,我和小舅子签的协议可以作废吗?我可以帮儿子要回属于他的动迁款和安置房吗?如果可以要,我可以帮我儿子拿回多少呢?拆迁分的动迁款和安置房,我小舅子有份吗?
《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注:首先,你可以要求撤销你自己曾经作出的声明和与你小舅子签订的协议。在你前妻过世后,因为你是孩子的父亲,本来应当你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但你放弃了监护人,而你小舅子也有资格作为你儿子的法定监护人,由于你自身的原因,没有办法承担对儿子的监护责任,在与小舅子协商后,由小舅子担任你儿子的监护人,双方有协议,你还去公证处作出了书面的声明,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之后,你小舅子将自己的户籍迁入你儿子承租的公房内就超出了你们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且在该房屋动迁后,所得的动迁款和安置房都在你小舅子的名下,由他控制,你儿子没有动迁款和安置房屋,这显然违反了你们之前的约定。依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你小舅子在担任你儿子的监护人期间,在该房屋动迁后,并没有维护你儿子的合法权益。所以你可以要求撤销之前的书写的声明书和双方签订的协议。
关于动迁补偿利益的问题。在你撤销了上述声明书和协议后,依据法律规定,你作为父亲,你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起诉你小舅子,要求其返还动迁补偿利益。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你小舅子当时虽然是你儿子的监护人,但他不需要通过户籍迁入而履行监护职责,若拆迁时数砖头,那么他是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的,无权取得动迁补偿利益。所以你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取回你儿子应得的动迁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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