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房屋买卖无凭据 实际交易成定局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要说这件事,就要从十多年前说起。我六十年代的时候,插队落户去了外地,那时候我刚从外地回到上海,因为家里住房紧张,我和老公一直挤在婆家小房子里也不合适,所以买房子是我们家里首先要解决的事。刚好,我老公的嫂子原来的老邻居家里拆迁,分了一套房子想要出手,嫂子问我们要不要,我们当然要了。但有一点不好,这个房子的房主是吸毒的,着急用钱,让我们一次性付款。

说实话,那个时候的几万块不像现在的几万块,我们家里根本没有那么多钱,但我和我老公都看上了这套房子,只有四处借钱。终于让我们借到了房款,接下来就是把房子归到我们名下了。因为这个房子是拆迁分的使用权的房子,也就是公房,要过户还比较麻烦。算我们运气好,我老公嫂子的表弟刚好是在房产公司里做的,说让我们付个几千块的手续费,一腔头帮我们全部搞定,把房主的户口迁出去,把我们的迁进来,承租人变成我老公的名字。

要买这个房子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个房子急卖,比市场价便宜不少,反正几万块都出了,总是房子要归到我们名下的,于是我们就又出了3000元的手续费,把房子的承租人变成了我老公的名字。我们当时都没有什么法律观念,都是认识的人,反正都是全部弄好后给钱的,这样也就没有写什么收条和合同的。钱付清,房子变到我老公名下,我们户口迁过去后,我们一家就住了进去。这期间,我们和房主再也没有联系过。

谁成想,今年年初,原来的那个房主到我们家里来,说房子是他的。他拿出了一张住房调配单,上面写着的配房单位就是我老公嫂子的表弟所在的房产公司,单子上原住房地址为就是我们买的房子,原租赁户名写的是这个房主,新配房地址是一个别的地址,调配原因写的是解决职工上下班较远的问题。房主说,当时看了这张调配单,认为是真的,是我们和他换房子,之后他就因为吸毒几进几出戒毒所,现在彻底释放了,才发现我们没有给他办房屋调换的手续,我们当初是骗他的,他没有地方住,所以让我们把房子还给他。

这里我要说一下,其实他说的这个住房调配单,我们家也一份,内容不大一样,调配单位都是同一个。我们的那份上面的新配房地址写的就是我们买的房子的地址,承租人写的是我老公,调配原因写的是解决职工居住困难。其实,我们和房主都不是这个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个房产公司不可能给我们配房的,之所以有这两张住房调配单都是为了买房子用的,为了办理那个承租人由房主换成我老公的手续,那个房主手里的住房调配单的新配房地址里的房子根本不存在,就是当时随便写的。

现在那个房主很强硬,他说如果我们不把房子还给他,就打官司告我们。如果打官司,我们心里还是担心的,就是我们和这个房主一张纸头都没有写,我们给他钱都是现金给的,一部分是我们的存款,大部分都是问亲戚朋友借的,也没有让这个房主打个收条。那时候的人,又不像现在,根本不会想这么多。请问律师,我们手里也没有什么书面的凭证,如果真的这个房主和我们打官司,要回房子,他官司可能打赢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评析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法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若按房主仅凭一张住房调配单就主张你们将所有的别处的房屋与这个争议的房屋置换,我个人觉得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1、你们双方都不是配房单位的职工,因此不能发生调配单上写的解决单位职工上下班、居住困难的问题,更不可能是单位职工内部进行置换。2、房主也早在十多年前就配合你们办理房屋承租权的转让,户口迁出、迁入的手续,如果你们是置换,那么这个房主也要办理相应的手续。而事实上,直到现在他才向你们主张要回房屋,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虽然房主称他因为几进几出戒毒所,到现在才完全释放,所以才主张的,但这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惯例。3、你们早就接受了这套房屋,并且在无任何妨害的情况下住了这么多年,顺利的完成了承租权的转让和户口的迁入,已符合房屋买卖的构成要件,即使你们不能提供书面材料和房款收条,若你们在诉讼时申请办理房屋买卖事项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那么也可以证明双方房屋买卖的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