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不是同住人 无权分征收利益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姚先生家里的老房子前段时间被征收了,原来这套房子的承租人是母亲,这套房屋长期以来就由姚先生和父母一起住。姚先生早年离婚后,就未再婚,也没有子女,因此就由他为父母养老送终。由于这套房屋在征收时,母亲已过世,房屋由姚先生和父亲住,而此时父亲生病住院,所以征收单位就和姚先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之后,姚先生的弟弟一家找到了姚先生和父亲,认为他们一家三口的户口在这套被征收的老房子里,所以征收利益应该有他们一份。而且他们还提出,十多年前,母亲承租的另一套公房拆迁,由于那套公房邻马路,姚先生自己在那套公房前半部分开了个小店,所以拆迁时虽然姚先生的户口不在那里,但是他也是作为实际房屋使用人安置的,而姚先生把拆迁分的房子卖了以后,就霸占了本次被征收的老房子,姚先生弟弟一家三口为了避免家庭矛盾,才在外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他们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对此当姚先生也有自己的说法,早年间,那套公房拆迁时,妹妹的女儿户口也在,为此妹妹的女儿还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姚先生的母亲给她拆迁补偿款。案件开庭时,动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拆迁是按面积安置的,所有的动迁补偿都是给承租人的,姚先生户口不在,所以不是安置对象,只是他无证开店,拆迁时适当考虑了他,那个房屋是廉价房,不是安置房源,是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姚先生还提出弟弟一家三口都曾经享受过弟弟单位的福利分房,从来没有在被征收的房屋处居住过,因此不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后来协商未果,弟弟一家三口将姚先生和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定的征收补偿款。庭审中,姚先生父亲因病过世。

评析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弟弟一家三口,虽然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但自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处未实际居住过,而且他们的户籍迁入也未给本次征收带来额外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姚先生提供了弟弟一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材料,可见他们不属于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所以,弟弟一家三口并非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而姚先生母亲承租的另一套公房拆迁时,姚先生并不是作为安置对象,只是拆迁时考虑适当考虑了他,因此姚先生不属于其他地方有住房的情况,姚先生在本次征收时应为安置对象。虽姚先生的父亲在庭审中过世,但法院可以确认他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对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可以另案处理。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对姚先生弟弟一家三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确定了父亲应分得的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