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他们是共同居住人吗?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近日,倪女士被自己的妹夫和外甥女告上了法院,起因还是家里房子动迁的事。倪女士的父母只生育了她们姐妹两人,从小父母对妹妹就比较宠爱,家里有好东西总是留给妹妹。现在被征收,也就是老百姓说的被拆迁的老房子,是老早房管所分配给倪女士父母及两姐妹的。妹妹比倪女士结婚早,婚后就搬到了婆家住,但户口一直没有迁走。在外甥出生后,妹妹就把外甥和妹夫的户口一起迁到了老房子里。

90年代的时候,因为家里人口多地方小,所以属于居住困难户,有条件购房,父母就把这个机会给了妹妹一家三口,由妹妹购买了一套A处新房。由于是解困房,因此购房款中就包含了单位补贴、区里补贴和市里补贴。这套新房的产权证上写的是妹妹的名字。因为新房太远,周围生活很不方便,妹妹不愿意住过去,这样父母再一次妥协,父母和倪女士就搬到了新房去住。住了几年后,妹妹想把家里的老房子租出去,父母当然不同意,这样父母和倪女士又住回了老房子。

没多久,妹妹就把新房卖了,又在别的地方重新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这次拆迁前的三年里,先是父母因病相继过世,后来妹妹也突发疾病过世了。倪女士就一直在老房子里住,期间倪女士也曾结婚,但后来离婚了。拆迁时,通过合法程序,倪女士成为了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妹夫和外甥知道此事后,就将倪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倪女士向他们支付征收补偿款。他们认为他们的户口在老房子处,而新房他们并没有住过,是由妹妹一个人购买的,与本次拆迁无关,所以他们有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评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首先,房屋的来源与妹夫和外甥无关,分房时妹妹还未结婚,所以根本不可能分房时考虑妹夫和外甥。其次,妹妹购买的A处新房虽为产权房,但从购房款的构成可以看出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即使妹夫和外甥未在新房处居住,但新房的产权人登记为妹妹,而且之后新房由妹妹出售,妹夫和外甥作为家庭成员也享受了相应的利益。最后,从实际居住情况看,被拆迁老房子一直由倪女士居住至房屋征收。综上所述,妹夫和外甥并非被拆迁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他们无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妹夫和外甥的诉讼请求。

(本案为一审判决,现在上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