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买卖”还是“赠与”是个问题
2018-01-10庄先生前段时间被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他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将登记在庄先生名下的33%的产权份额恢复登记至父母名下。父母提到房子是动迁安置的公房,被安置对象是父母和庄先生三人。后来,父母出资把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母两人名下。因为,平时庄先生对父母照顾是最多的,所以父亲就将其中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庄先生名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只是约定了房款和过户时间,其他都是空白。之后,小弟知道了这件事,就跑去父母那里大闹了一场,为了摆摆平,父母、庄先生和小弟一起又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这次的卖售人(甲方)是父母和庄先生,买受人(乙方)是父母、庄先生和小弟,约定庄先生占33%,父母各占20%,小弟占27%的产权份额。同样,这份合同也只是约定了房款和过户时间。之后,按这份合同约定的份额,房屋产权登记在四人名下。在起诉前,父母向庄先生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庄先生在收到律师函后二十日内,将购房款60万元支付给父母,若逾期未付的,则解除与庄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庭审中,父母认为他们是将房屋出售给庄先生的,庄先生应当依约支付购房款。而庄先生则认为双方是以买卖形式的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小弟的意见和父母一样,同时他们三人都认为与庄先生签订合同是买卖,而第二次签订买卖合同是听说这套房子即将要动迁,为了牵制庄先生,父母才将小弟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的,是赠与。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叫焦点在于庄先生与父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目的是买卖还是赠与。
从形式上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实过于简单,仅约定了房款及过户时间,对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未作约定,区别于正常的房屋买卖,不符合交易习惯。从合同履行来说,父母虽主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买卖,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前对房款的支付与庄先生达成合意,而且在庄先生未支付任何房款的情况下,父母仍将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至庄先生名下。之后,第二份《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将房屋产权份额变更至父母各占20%,小弟占27%,庄先生占33%,庄先生所占产权份额基本未作改变,而父母和小弟对于这次买卖均认为是赠与。
同时,这份合同和第一份合同一样,只约定了房款和过户时间。结合前后两份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两次买卖均符合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实现赠与目的之行为特点。而且,父母在第一次产权变更后,直至第二次产权变动前,未向庄先生主张房款,直至起诉前才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考虑到庄先生与父母的特殊身份关系,父母认为双方成立买卖关系,依据不足,因此父母以庄先生未支付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父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电话 : 400-6161-000
- 地址: 上海市恒丰路399号达邦协作广场33楼
- 邮编 : 2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