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的姐弟间的诉讼
2018-01-10父母过世后,由于老房子是私房,有两层楼,秦家两姐弟就所居住使用的部位不同,各自办理了产权证,二楼归姐姐,底楼归弟弟。
在当时来说,有这样的房子算是不错了,姐弟俩分别在这里有了自己的家庭。几年前,出意外,老房子发生火灾,因房子的结构多为木质,所以被烧毁殆尽。
于是,姐弟俩出钱重新建造了房屋,那时刚巧弟弟的儿子结婚,弟弟忙不开,因此就由姐姐出面对外负责房屋重建的事。弟弟把钱交给姐姐,由姐姐去操持。被烧的老房子只有两层楼,重建的房子是三层楼。姐姐在二楼,本来三楼是该由姐姐建的,但是姐姐觉得够住了,不想再要第三层,就由弟弟出资搭建了三楼。为此,弟弟还另外给了姐姐一笔钱,用作三楼的搭建费。
去年,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姐弟两人分别与征收人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份协议中记载了认定的面积等,其中弟弟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弟弟家这一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认定了弟弟与弟媳,以及弟弟的女儿、儿子等为居住困难对象,取得了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再加上房屋价值补偿款,购买了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姐姐根据征收协议,也取得了一笔的补偿款,购买了两套产权调换房屋。
而之后,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认为她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的征收补偿费用计算在了弟弟的一楼征收补偿费用中,而征收人不会就此再给她单独补偿了,所以要求弟弟支付这部分的征收利益。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征收居住房屋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补助。
本案中秦家两姐弟分别是老房子底楼和二楼的权利人,且分别与征收人签订了彼此独立的征收补偿协议。两份协议上记载了认定的面积、经姐弟两人各自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两份协议依法仅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姐弟两人所得的征收利益,均基于其各自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彼此并没有牵涉。姐姐并非弟弟所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自然无权对该协议约定下的征收利益主张任何权利。若姐姐认为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记载的认定面积有误,导致其所得的征收利益受损,应向征收人要求纠正,而不应向弟弟主张。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姐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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