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叔叔堂妹来争补偿利益 查出他处住房终撤诉
2018-01-10罗女士的祖父母虽然有两儿两女,但是两个女儿生的都是儿子,罗女士的父亲和叔叔却生的都是女儿,好在祖父母没有那么重男轻女,把罗女士当长房长孙来养。
由于罗女士的父母亲早年是知青,在外地工作,罗女士是由祖父母抚养长大的,因此她和祖父母的感情特别深。小的时候是两位老人照顾她,等她长大,老人身体不好了,她便和父母一起照顾祖父母。当然,也不能说叔叔和两个姑姑不照顾,但相比较叔叔因为一直在上班,照顾的算是最少。
罗女士和祖父母住的房子是公房,承租人之前是罗女士的祖父。在罗女士的祖父母过世后,因为这套公房就只剩下罗女士一个共同居住人,她便通过合法的途径变更为了承租人。而就是在祖父过世后,罗女士才发现叔叔和堂妹的户口也早就迁到了这套公房处,听祖母说,当时叔叔说是为了堂妹读书需要,求了祖父很久,才迁入的。
前段时间这套公房被征收了,作为承租人罗女士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后不久,罗女士的叔叔和堂妹就将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罗女士收到起诉材料后便找到了我们。在聆听了罗女士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仔细阅看了原告罗女士的叔叔和堂妹的起诉材料后,我们展开了积极的调查。经过一系列的调查举证,我们查出罗女士的叔叔和堂妹享受了多次福利分房的待遇,而且所得公有住房,一次比一次面积大。后来,他们将最后分得的福利分房出售,用售房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这套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在了罗女士叔叔的配偶和堂妹的配偶两人名下,这样就造成了罗女士叔叔和堂妹名下,没有房屋的现状。
庭审中,我们在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罗女士的叔叔和堂妹只是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并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过,罗女士的叔叔虽偶有来该房屋处照看祖父母,但也未持续且稳定的居住过。重要的是,罗女士的叔叔和堂妹在他处都有福利性质分房,且也将分得的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同时,他们有面积宽敞的商品房居住生活,居住条件等各方面均好于罗女士。
最后,可以看出本次征收是“数砖头”,即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来进行补偿,根本没有考虑到户口因素。因此罗女士的叔叔和堂妹不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看到被告罗女士提供的证据后,再加上律师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罗女士的叔叔和堂妹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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