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家中私房征收 我是女儿就没份吗?
2018-01-10姜女士是家里的唯一的女儿,父母在世的时候,对她很是宠爱。但父母身体都不大好,在二十多年前就相继因病过世了。父母留下来的老房子就二哥住,姜女士和大哥在结婚后分别搬出了老房子。二哥患有先天性疾病,没有结婚。后来,二哥因身体原因搬到了护理医院住后,老房子就由大哥出租了,租金用于补贴二哥的医药费。虽说父母走了,但是逢年过节,他们三兄妹还是会聚在一起吃个团圆饭,按二哥的说法,这样他才觉得有个家。平时只要有空,姜女士就会做一些小菜带给二哥吃,三兄妹相处的还算不错。但是今年年初,老房子征收后,一切都有了变化。
被征收的老房子是私房,权利人登记为姜女士的母亲,而父母过世后,权利人一直没有变更过。房子是由大哥出租的,征收时,征收单位就找了大哥,由大哥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姜女士在得知征收的事后,就和大哥提出如何分。其实本来姜女士也没有想那么多,只要大哥象征性的给自己些就可以,因为二哥身体不好,大哥家条件也一般,所以姜女士也不想和他们争,不想因为征收的事和家里人搞得不开心。可让姜女士没想到的是,大哥说老房子征收和姜女士没什么关系,姜女士在结婚后就搬离了老房子,户口也迁了出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回来再要娘家东西的道理。
姜女士听到大哥的如此说辞后很气愤,就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她要回属于她的份额。针对姜女士所述的情况,我们先开展了前期的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的内容,将姜女士的两个哥哥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我们提出被征收房屋为私房,产权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父母的遗产,姜女士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的老房子。在老房子已被征收的情况下,姜女士作为共有产权人理应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大哥他们自愿给付姜女士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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