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父亲过世后遇征收 两兄弟法院解纷争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施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有两套,一套A处面积比较大,一套B处面积较小只有几个平方米。去年,这两套房屋都遇征收,由于父母已过世,施先生大哥就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征收补偿利益。对于由大哥一家居住的A处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大哥一家所有,施先生没有意见。但是对于B处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大哥,施先生就有了意见。B处房屋虽然面积较小,但也有独立的房屋租赁凭证,承租人是父亲,而且与A处房屋不相通,分门进入,征收时也分在不同的征收小组内处理。同时,B处房屋实际也是由父母居住的,在征收时B处房屋内无户口,也无人居住。因此施先生认为这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是父亲的遗产,他也有份继承。

评析

在听了施先生的陈述后,我们提出意见,认为这套房屋是公有居住房屋,并非施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这样在施先生父亲去世后,这套房屋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不能作为父亲的遗产处理。这两套房屋各自独立,互不相通,分门进入,且由施先生的父母居住生活,而施先生大哥的户籍也不在这套房屋内,他既不是这套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同住人,因此B处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不应归大哥一人所有。在作为承租人的施先生父亲去世后,由于该房屋中无他人户口,也无共同居住人,所以施先生父亲生前在本市的直系亲属施先生及其大哥均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现该房屋已被征收,因此施先生也有权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结案

之后,施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施先生的大哥也认可了我方的观点。由于该房屋已被征收,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施先生取得了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