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结婚后分的征收补偿款,我有份吗?
2018-04-26郭女士和前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恋爱一年后就领了结婚证。本来领证后就要办酒水的,可是因为婚房出现了质量问题,还在和开发商协商,一时半会也住不进去,所以连同结婚仪式就一起延迟了。
后来,婚房的质量问题终于解决了,就开始装修。自从装修开始,郭女士的恶梦就来了,因为是婚房,所以郭女士想按自己的想法来,而且装修的钱也是郭女士家里拿大头,可她婆婆却很有主意,自说自话的连装修队都找好了。
郭女士想这是新婚将要住的房子,希望能找个设计师设计一下,可婆婆觉得这些都是浪费钱,就按楼下一家人装修的样子来,不是也蛮好。
而前夫不仅不帮郭女士,反而站在他妈那一边,为此两人没少吵架。更过份的是,每次吵架过后,前夫从来不主动去找郭女士,而是要郭女士向他赔礼道歉后,才会理郭女士。次数多了,郭女士就有了想法,这还没有住在一起,以后真的住在一起了,那还得了。
于是她一纸诉状将郭先生告上法庭,后来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因为郭女士提出分割的征收补偿款中涉及其他人的利益,为此郭女士找我们帮她代理分割征收补偿款的共有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据相关证据材料,撰写了起诉状,将郭女士的前夫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对前夫取得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我们在庭审中提出,本次征收,被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郭女士的前夫长期在该房屋处居住生活,且户籍在册,是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而且他们这一户被核定为居住困难人口,郭女士的前夫为被安置对象。该房屋被征收是发生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本次征收中,前夫理应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该笔钱款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前夫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两人已离婚,郭女士要求分割前夫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郭女士的前夫及家人辩称,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并非郭女士的前夫,而且前夫是在与郭女士结婚前就取得了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所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是前夫婚前财产的转化,郭女士无权主张。
法院综合房屋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前夫应得的份额,同时考虑到郭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未共同居住生活等情况,酌情确定了郭女士应得的征收补偿款,判决前夫及家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女士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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