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前夫拒绝履约  离婚协议成依据

2018-04-26 本文源自  
案情

古话说的好,“虎毒不食子”,但我这个前夫,真的是不知道怎么想的,现在说是要告我和女儿,拿回房子。

这话又要从头说起,我和我前夫是在老家相亲认识的,结婚后我们俩一起到了上海打工。刚开始的工作是老乡介绍的,后来打了几年工,我们积攒了些钱,就自己做起了小生意。我们俩全心身都在生意上,每天早出晚归,终于生意有了起色。在有了一些钱后,我们先是在老家盖了新房,接着又买了商品房和商铺。因为我们还是在上海住的多,也想着女儿以后工作了留在上海,就在上海买了套房子。

这几套房子一买,我们家里全掏空了,没什么钱了,就指着我们做的生意。可这时候,我觉得我前夫有点不对劲了,经常以在外面应酬为名,晚回家,有的时候还在外过夜。因为这件事,我们俩经常吵,后来听别人说他在外面有了女人,他还在外面吹嘘,说这个女的要给他生个儿子。他们家里重男轻女这我早知道的,我生的是个女儿,而且我因为身体的原因,医生说不能再生了,所以我前夫家里对这件事很介意。

我前夫刚开始也没有说什么,我觉得时间长了,而且现有有了这么多房子,他爸妈肯定给他吹风,说一定要有个儿子,否则这些我们辛苦挣来的东西,以后都给了外姓人。这话我偷偷听他爸妈说过的。等我确定他在外面有人以后,我就直接和他提出离婚。他想着要儿子,离婚肯定同意的。我们商量好了后,去民政局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约定好,老家的商铺和老房子归他,商品房归我,上海的房子归女儿,剩余的房贷由他还。

最后他再一次性补偿给我100万元。女儿由我抚养,他每月付2000元抚养费。其实本身,就他在外面有女人的事,我可以要的更多,但我想反正我有女儿,他同意把上海的房子给女儿,其他的我让一点就算了。离好婚后,我们回了老家,把老家商品房的名字改成我一个人的名字,商铺改成他的名字。他陆陆续续也给了我100万。就是上海的房子,因为贷款还没有还清,还不好改名字,因为房子我们住着,也就等房贷还完再说了,反正也没有几年了。一年多年前,我知道最后一笔还贷款的日子也过了,估计他把贷款也部还完了,就去找他,让他把产权证上的名字改成女儿,但他总是推脱。

我找了他很多次,可他一直不睬我,我就和他说,如果他不过户,我就去打官司。本来我是想着吓唬他的,可谁知道他却说,离婚后,生意不好做,他还被人骗了不少钱,加上要给我100万,他现在经济已经很不好了。而且这套上海的房子,是我们俩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他是要给我100万的,现在他已经给了我100万元,这套房子就归他一个人了。他可以给女儿,也可以不把房子给女儿。现在他自己也没有钱了,房子还登记在他名下,他不打算再给女儿了,从法律上说这叫撤销赠与。请问律师,我前夫现在这样耍无赖可以吗?法律上有没有撤销赠与的说法呢?我们写的离婚协议就没有用了吗?我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了,我还可以代她问她爸要房子吗?我怎么做才能把上海房子的名字变成我女儿呢?

评析

法律贴示: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结案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注:你所称的上海房屋,你与前夫均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你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确定,对于该房屋的处置是你们合意的结果,在你对该房屋归你女儿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你前夫无权单方面对房屋产权的共同处分行为提出撤销。

而且你们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撤销或无效之处,因此该协议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目前,在你们已离婚,且大部分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你前夫要求撤销此条款,实质上等同于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显然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