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离婚还要给我补偿款
2018-04-26冷女士从小到大都是班里的最不爱说话的那个女孩,内向是她的标签。因为不善于言谈,大学毕业工作后,父母最操心的就是她的婚姻大事。在父母的强逼下,冷女士参加了一场又一场的相亲,最终父母为她挑选了他们觉得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的李先生。冷女士虽然不讨厌李先生,可对他也没有特别的感觉,为了父母她再一次的妥协了。
两人恋爱半年后,在父母的催促下两人结婚了。婚后面对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冷女士和李先生间的矛盾就显露出来了。李先生在恋爱时觉得话少是冷女士优点,显得她矜持稳重,但结婚后,面对一天和自己说不了几句话的冷女士,李先生就觉得没了趣味。而冷女士其实已经很努力的去经营这个小家庭了,可李先生根本看不到。结婚两年后,李先生提出了离婚,冷女士当然不想离婚。可是在收到李先生的起诉材料后,冷女士看到了李先生离婚的决心,于是她找到了我们,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离婚这一点,双方并没有什么不同意见。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婚后两人居住的房屋,冷女士是否应得一定的房屋补偿款。这套房屋是李先生在婚前购买的,但是每月是有银行贷款的。李先生认为贷款是由他父母还的,所以这套房屋与冷女士无关。针对李先生的说法,我们提出,李先生虽称贷款是其父母归还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相反,根据证据可以看出,银行贷款都是从李先生的银行账户中支出的。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先生虽在婚前就购买了该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银行贷款的,所以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李先生应对冷女士进行补偿。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冷女士与李先生自愿离婚;离婚后,李先生应在给定的期限内给付冷女士一定金额的房屋还贷折价款,双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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