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婆婆居然支持儿子婚外恋
2018-10-16强女士与肖先生是邻居,虽然谈不上青梅竹马,但也知根知底,两家平日经常走动,到了他俩谈婚论嫁的时候,自然水到渠成结成连理。婚后第二年强女士生了个大胖小子,家人别提多高兴了。平时孩子有两家大人轮流照看,小夫妻双双在外工作挣钱,双休日也是两家轮流跑动,按理这个家应该是温馨、和睦的。
裂痕出现在婚后十年的一天,强女士至今不会忘记令她崩溃的那个晚上。下午两点丈夫对妻子说要外出面试工作后,直到第二天凌晨才回来,期间电话也打不通,强女士问他去哪里了也不说。早饭后,丈夫送孩子上学后竟毫无征兆地没有回来。强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非常伤心,天天以泪洗面。
一次她竟哭得手指抽筋张不开,邻居得知后七手八脚地把她送到医院,并立即打电话给肖先生,让他赶紧来医院,但他丈夫始终没有出现。过了几天,丈夫终于回到家,强女士既没有发火,也没有责怪丈夫。谁知丈夫落坐没多久,竟跟妻子商量要把夫妻俩的房子卖掉,所得房款全部归他,他每个月给妻子20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这不等于是要离婚吗?妻子自然不允。这时她才发现丈夫的变化远没有她想的那么简单。
其实这一切缘于丈夫丢了工作。春节后不久丈夫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无所事事的丈夫刚开始还外出找工作,怎奈没有学历、技术,又眼高手低,想干的工作单位不要他,可以干的工作他又不愿做。一个家庭天天柴米油盐,没了经济来源,加上母亲和妻子几乎每天唠叨让他出外找工作,丈夫自然心存怨气。之后,他无意间结识了一名女子,这位女子以为遇上了“贵人”,对肖先生万般柔意大献殷情。
肖先生一下没了方向,竟鬼使神差地迷上了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肖先生要潇洒地与小三过“好日子”,只得打肿脸充胖子,动起了卖房的主意。一次,妻子打电话让他回来,结果是一位女子接的电话,那女子电话里一个劲地骂强女士,还说肖先生不爱强女士,爱的是她。这次事件足以证实了丈夫夜不归宿原来在外面有了小三。接下来的日子可想而知,只要丈夫一回家,两人不是吵就是打。小夫妻争执引起了公婆的矛盾,两个老的也分了两个阵营互不相让。公公坚决站在媳妇一边,指责儿子的不是。婆婆不但不规劝儿子,还煞有道理地支持儿子不要回来,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婆婆竟收拾好东西搬去与儿子和小三一起生活。为了照顾孩子,强女士把工作也辞了,家里的经济更是雪上加霜。
听了强女士的讲述,调解员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当场与肖先生通了电话。丈夫的回答与强女士大相径庭,他否认自己在外有第三者。调解员问他,妻子跟他通电话却被一个女人骂是怎么回事?丈夫在电话那头支支吾吾。
调解员告诉他,婚姻是要经营的,不要太任性;身为丈夫,身为父亲在家庭中要敢于担当,应该回到家里,找份工作,一家人好好过日子。调解员也批评强女士处理的方式太过简单、粗暴。丈夫失去了工作,又死要面子,作为妻子要给予鼓励和安慰,这样闹下去一个好好的家庭会活活被拆散。
然后,调解员告诉他们俩,儿子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刻,家庭的变故势必影响孩子,夫妻俩应该多多回忆过去甜蜜的日子,冷静思考一段时间,相互检讨存在的问题,重新打理家庭生活。听到双方诚恳的应允,调解员也释然了。
就像调解员说的那样“婚姻是要经营的”,而且就现在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来看,婚姻不仅仅是夫妻两人的问题,还涉及到两个家庭,其实可以说是一个小家庭,和两个大家庭,一共三个家庭间的家长理短。
本次纠纷中丈夫的作法当然应当受到大家谴责。通常来说,忠诚是夫妻间相处的基石,如果连最起码的对彼此忠诚都做不到,一段婚姻很难得到长久的维系。
这里我们再来老生常谈,讲一下法律上对“有外遇”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然不是所有的“有外遇”都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只是一夜情,或是只是言语上的暧昧等,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离婚诉讼中,无过错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就要有证据证明过错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另外,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奉劝已婚的读者,构建一个家不容易,拆散一个家就在一刹那,千万不要因一时之意,毁家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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