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拆迁款面前脆弱的亲情

2018-12-10 本文源自  
案情

戴老先生和老伴住的老房子是登记在老伴名下的私房,孩子们都出生在这套房子里。女儿们结婚后都搬了出去,大儿子和小儿子结婚在这套房子里。

时间长了,大儿子和小儿子两家矛盾不断,因为房子居住使用的问题,没少吵架。戴老先生和老伴夹在中间,左也不是,右也不是,俗话说的好,手心手背都是肉,老俩口不可能偏向任何一家。

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戴先生和老伴就写了房屋分配材料,写明,家里的房子一楼房屋归大儿子所有,二楼房屋归小儿子所有;今后,不得因房屋之事发生争吵,如再起争执,一切以该分配材料内容为准。

要说大儿子还是好一点,听了老俩口的话,乖乖去办理了一楼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而小儿子觉得这份房屋分配材料对自己没什么好处,是偏向大哥的,因此一直也没有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看到小儿子这样,老俩口都很生气,和小儿子明确提出他们不同意把房子给小儿子了。当时只是口头讲讲,也没有另外再立协议。

这事发生后,没多久,老伴因病过世了,留下戴老伯一个人。而之后,小儿子的户籍所在地动迁,分了两套房子。说起这个被动迁的房子,是戴老先生家里留下来的。

戴老先生就和小儿子谈了一下,希望小儿子能同意动迁所得的两套房子中大的一套归小儿子所有,小的一套归戴老先生。小儿子坚绝不同意。戴老先生就和小儿子说,如果他不同意这个意见,那么二楼的房子就不给他了。为此,戴老先生将几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老房子的二楼中属于老伴的二分之一份额。

评析

本案中,戴老先生和妻子订立的房屋分配材料,内容是将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大儿子和小儿子。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小儿子对戴老先生和老伴赠与的房屋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且戴老先生明确表示,如果小儿子不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就撤销赠与。老房子的二楼权利人仍为戴老先生和老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戴老先生的老伴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戴老先生和几个子女继承。戴老先生和老伴为夫妻关系,两人对财产没有约定,因此两人名下的财产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老房子的二楼一半产权归戴老先生所有,一半为老伴的遗产。

综上,戴老先生要求继承老伴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戴老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