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刘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18-01-10
案情
原、被告之父母刘训政、王英高共生育四子二女,即原、被告。刘训政于2007年5月21日报死亡,王英高于1989年3月27日报死亡。本市浦东新区利津路1111弄47号602室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及原、被告之父刘训政名下。刘训政生前曾出具过书面证明,表示上述房屋产权及所有的相关权益均归原告一人所有,与其他子女无任何关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本市浦东新区利津路1111弄47号6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评析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浦东新区利津路1111弄47号602室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原告与刘训政名下,但刘训政生前已出具证明,明确表示系争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其不享有产权份额,房屋实际产权为原告所有。原告主张系争房屋的产权,于法有据。至于被告辩称,刘训政出具证明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刘必伟夫妇作为代书人或见证人因与原、被告有利害关系属不合法,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结案
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坐落于浦东新区利津路1111弄47号6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刘必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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