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心机前夫加条款 赠与房屋又反悔

2021-08-26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张先生有个姑姑家里生意做的蛮好,当初和老公两个人一起做,吃了不少苦,现在在上海有好几套商品房和商铺。去年,他们夫妻俩个人闹离婚闹了好久。

因为有一个儿子,张先生的姑姑为了保证儿子的利益,就提出来让她老公把一套登记在她老公名下婚前的房子先公证赠与给儿子,然后他们两个人才去协议离婚的。就这个公证赠与的事也弄了好久,本来就想着给儿子一个人的,可姑姑的老公提出来说怕儿子长大后,随便处理这个房子,说只给儿子99%,他要留1%。

见他这样说,张先生的姑姑就提出来她也要加1%。后来定下来,她老公赠与儿子98%的份额,赠与她1%。因为民政局那里要求比较简单,所以在那里写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就写的比较简单,他们当天还另外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把方方面面的事都写的很清楚。

写这个协议的时候,张先生的姑姑没有那么多心计,想着反正之前属于儿子的那套房子已经做了赠与公证,离婚协议里就只写了其他属于她的房子和财产的事,没有提这套房子。但是她老公最后还要求加了一句话,经协商归张先生姑姑所有的房产以外的房屋都归他所有。当时张先生的姑姑想,反正属于自己的房子都写清楚了,她老公要加就让他加好了,也没有多想。他们写好了以后,就是双方要去配合办过户了。没想到姑姑的老公又出幺蛾子,说是按两人最后写的那份离婚协议书,这套房子是最后一条约定的以外的房屋,应该归他一个人,而不是儿子,还说什么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不同意配合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之前的那份公证的赠与合同有用吗?因为有了离婚协议中的那句话,是不是这个房子就是张先生姑姑前夫的呢?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按张先生所述,张先生的姑姑与其前夫,也就是当时的丈夫,还有他们的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处公证。

依据该赠与合同约定,张先生姑姑的前夫自愿将房屋百分之九十八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儿子。正常姑姑和前夫可代表未成年的儿子自愿接受上述赠与。如果张先生姑姑的前夫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且在他们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中未对这套房屋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确定这份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被撤销。因此,张先生的姑姑和姑姑的儿子都可以依据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约定,要求姑姑的前夫履行赠与合同,将房屋百分之九十八的产权份额登记至儿子名下,另外百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登记至她本人名下。

对于张先生姑姑的丈夫提出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经协商归张先生姑姑所有的房产以外的房屋都归他所有的条款,只是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兜底,该兜底条款不能排除个人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理。特别是我前面提到的这个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提到赠与给儿子的那套房屋的归属,因此应以之前的赠与合同的内容来确定权利归属。

这里也建议大家遇到此类事情,一定要将细节约定清楚,最好由专业律师来把关。试想一下,如果张先生的姑姑在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中写一句,这套房屋仍按赠与合同的约定处理,那就不会出现今天的问题了。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以之前的赠与合同内容来确定这套房屋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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