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离婚后的房屋分割
2018-01-10许先生是标准的凤凰男,家在农村,在上海读的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许先生与上海姑娘小梅相识、相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婚房成了首要问题。许先生家里自然没有多的钱给他们在上海买房子,但许先生自从工作后,就开始存钱,而且他还利用业余时间帮别人做设计,也有了些积蓄。于是在和小梅及家人商量后,决定买下小梅舅舅正在出售的房子。小梅家里也出了些钱,许先生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因为小梅的公积金高一点,余下的房款就以小梅的名义申请了公程金贷款,终于小夫妻俩买下了属于他们俩人的婚房。由于小梅家里出了些钱,因此小梅的母亲坚持要成为产权人之一,许先生为了小家的幸福,也就没有计较这些。俗话说结婚一定要“门当户对”,恋爱时不觉得,结婚特别是有了孩子后,两人的矛盾开始突显,后来在小梅父母的参与下,矛盾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激化,最终两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由于这套婚房中有小梅母亲的名字,在离婚诉讼中未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于是在离好婚后,许先生将小梅和她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因为房子后来一直是小梅和父母住着,而且孩子也判给了小梅,所以许先生在起诉时同意房屋归小梅和她母亲所有,只要他们两人给他约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即可。庭审中,小梅和她母亲提出按当时的房价房子买给他们时,便宜了将近二十万,这个小梅舅舅对小梅母亲的赠与,除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外,都是小梅家里出的钱,许先生只出了几万元;而且许先生要付孩子到十八岁抚养费,这要给许先生的钱里抵扣。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该房屋登记在许先生、小梅和母亲三人名下,原则上各方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小梅及母亲虽称许先生仅支付部分贷款,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应由小梅和母亲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小梅和母亲提出的用抚养费折抵一事,关于抚养费的支付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确,故小梅和母亲提出的这一主张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许先生取得了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小梅和母亲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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