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房产分割唤醒家庭背后沉睡的秘密

2021-10-09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若不是因为处理父母走后留下的房子,李鹏(化名)万万没想到背后的麻烦事会如此之多,当中涉及到的人物关系远比他想得复杂。

在这之前,李鹏从不知道母亲除了与父亲的这段婚姻外,在老家还有过一段婚史。只不过李鹏的母亲来到上海与父亲结婚后便与老家再无往来,一直到二十多年前因突发心脏病离世。在李鹏母亲走后的第三年,李鹏的父亲与一位姓蔡的阿姨重新组建了家庭,但去年年底李鹏的父亲也因病去世,李鹏这才着手处理他们留下的房子。

关于这套房子的来龙去脉,起初只是一套由李鹏母亲的工作单位分给两人居住的公房,后来当公房可以购买产权时,李鹏父母就将这套房子买成了产权房。当时办房产证都是由李鹏的父亲一人完成,产权证上也只写了父亲一人的名字。可如今,李鹏在处理父母遗产时才发现房子的产权证上除了父亲,还加上了蔡阿姨的名字。而且蔡阿姨还拿出一个所谓的遗嘱录音,要求眼下就应该按照李鹏父亲在录音中嘱咐的来处理这套房子。

录音其实是一段多人的对话内容,当中包括李鹏的父亲。当李鹏父亲被询问到之后处理房子和财产的事,李鹏的父亲一开始说房子要留给李鹏和蔡阿姨,但有人指出李鹏父亲这样的处理欠妥,应当给蔡阿姨留个养老的地方后,李鹏的父亲改变了之前的说法,决定把房子给蔡阿姨居住,直到蔡阿姨离世后才能处置该房屋,房屋由李鹏和蔡阿姨的儿子共同继承,售房款两人各半。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事情还不止如此。当李鹏操办父亲丧事,把消息通知给老家的亲戚后,突然又冒出一个人自称是李鹏同母异父的哥哥,要求继承李鹏母亲的遗产。这位叫人难辨真假的“哥哥”为证明自己的身份,还拿出了一份写有李鹏母亲名字的离婚判决书,说自己就是李鹏母亲第一段婚姻的孩子。但对于这件事,李鹏从未听说过。另一头的蔡阿姨却表示她知道此事,李鹏父亲曾向她提到过,只是这个孩子并非李鹏母亲与前夫所生,而是前夫与别人的孩子,这也是李鹏母亲最后选择离婚来到上海的原因之一。

所以就以上情况,李鹏想问律师,该房屋现在产权登记在其父亲和蔡阿姨名下,写的是共同共有,那么房子还有属于自己母亲的份额吗?另外,那位自称哥哥的人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吗?他是否算是母亲亲生?以及蔡阿姨给出的录音能够算作父亲的遗嘱吗?房子到底该怎么继承呢?

评析

李鹏提到房屋是其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虽然产权登记在李鹏父亲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鹏父母应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李鹏母亲去世后,其遗产未马上进行继承分割,直至房屋产权变更为李鹏的父亲和蔡女士两人共有。李鹏父亲将蔡女士名字加到产权证上之行为,系其对自身权利份额的处分,不影响李鹏母亲所享有的1/2产权份额。因李鹏母亲生前未留遗嘱,故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蔡女士口中,自称是李鹏哥哥的人并非李鹏母亲的亲生儿子的问题。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若在李鹏母亲在与前夫离婚的判决书中明确了的这位男士是他们两人之子,李鹏母亲生前亦未起诉否认其与这位男士的亲子关系,现蔡女士作为外人,不具有否认他人之间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我认为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应该是会认可他是李鹏母亲的儿子,即法定继承人之一的。

关于李鹏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蔡女士提供的录音,退一步就算是真实的,按李鹏所述,录音中如果并未明确由谁担任录音遗嘱的见证人,而整个录音过程中还不时穿插有他人就财产分配问题所发表的意见,且其中还涉及对李鹏母亲之遗产份额的擅自处分,我认为这份录音从形式上和内容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之要件,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录音遗嘱。对于李鹏父亲的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被继承人李鹏父亲的遗产范围。这套房屋中一半为李鹏母亲的遗产,由李鹏父亲、李鹏和李鹏母亲与前夫的儿子三人继承,每人可继承六分之一,即李鹏父亲的遗产为二分之一加六分之一房产份额,即三分之二产权份额。李鹏父亲在产权登记簿上加了蔡女士的名字,上述加名行为系李鹏父亲主动作出,一般会认定李鹏父亲名下的产权份额在加名后为李鹏父亲与蔡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权利,即李鹏父亲和蔡女士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该房屋是李鹏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售房购买下产权,系其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鹏母亲享有1/2产权份额,同时蔡阿姨提供的录音属无效,李鹏父亲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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