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难定夺的征收款,被考验的兄弟情

2021-10-27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余烨作为家里的老大,不论是对待父母还是对待弟弟,都是倾其所有,竭尽所能,所以一家人的关系一直都很融洽。可如今家里老房子被征收,余烨与弟弟余琛的关系也因此被改变,一度陷入了冰点。

说起余烨家被征收的这套房子,承租人是余烨的父亲,余烨一家四口最初就住在这里。后来,余烨的母亲离世,余烨也成家搬走,最后老房子里就只剩下了父亲和弟弟余琛两人居住。期间,老房子其实也曾迎来过新的家庭成员,弟弟余琛在这里结婚生子,只是几年后因为余琛与妻子选择了离婚,余琛的女儿跟随前妻一起搬出去生活后,老房子就又恢复到了之前仅有余琛与父亲两人生活时的状态。

日子一天天过去,父亲与弟弟余琛两人逐渐觉得老房子住起来不大方便,所以他们思来想去,最后一起凑钱、贷款,重新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了弟弟余琛名下。父亲与余琛搬进新房子后,紧接着又把老房子租了出去,出租的钱就被他们用来偿还贷款。

就在去年,余烨家里的老房子被征收,因为父亲当时正在住院治疗,所以父亲就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事委托给了弟弟余琛代为处理。只是协议刚签完,还没等征收补偿款拿到手,父亲就离世了。对于征收补偿的钱,虽然父亲曾在生前表示,尽管余烨婚后就没有再与他一同生活,可余烨在家中大小事上尽心尽力,所以许诺等钱分下来也会有余烨一份。可等到钱到了弟弟余琛手里,他却并没有按父亲所说的那样做,不仅在房子征收前把自己女儿的户口偷偷迁了进来,同时还解释到现在户口上只有余琛自己和女儿,所以老房子的补偿款就归自己与女儿所有,与哥哥余烨无关,接着又说自己念在兄弟情分上,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请哥哥余烨去国外旅游,地方任余烨自己选。

余烨听完弟弟余琛如此敷衍的“补偿”,只觉得荒唐可笑。不愿就此作罢的余烨想问律师,家里房子的征收补偿款,父亲作为承租人难道没有份吗?余琛女儿的户口其实是后来又再次迁入的,且她之后并未在房子里实际居住过,那么补偿款她还有权利分吗?自己又该怎么做呢?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分房。

根据余烨家的情况,在该房屋被征收时,该房子里有三个人的户口,父亲、余琛以及余琛的女儿。最初,余琛女儿的户籍迁入这套房屋,随父亲余琛她当然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利益,但后来,余琛离婚,女儿跟随了母亲共同生活,户籍虽在之后又再次迁入,但并未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故不应视为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而余烨的父亲作为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过世的,所以他作为承租人当然应享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同时因为余琛户籍一直在册,且在这套房屋内长期居住生活,他处又无福利性房屋,所以属于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据此,这套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就应在余烨的父亲和余琛两个人之间进行分割。

对此余烨与弟弟余琛未能协商一致,余烨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套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确定属于自己父亲的份额,依法进行析产继承。具体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余烨的父亲和弟弟余琛各自应享受的征收补偿利益。

鉴于余烨父亲已去世,所以属于他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当然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果余烨与弟弟对于遗产的范围、如何确定遗产的价值、遗产如何分配等意见相同,一般可以在同一件案件中处理;如果意见不同,在同一案件中难以一并处理,那么余烨也可以在确认好父亲的份额后,再另行提起继承的诉讼。

结案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余琛的女儿不应视为该房屋的同住人,对于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法院将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父亲和余琛两人各自应该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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