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弟弟眼红征收款,自作主张分了钱

2021-11-18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在李阳的印象中,自打他有记忆以来,就一直和父亲、母亲以及弟弟李旭住在父亲单位分来的这套房子里。一开始因为自己和弟弟还小,所以一家四口住起来问题不大,但随着兄弟俩一天天长大,特别是李阳自己要结婚成家时,房子的空间一下就显得紧张了。

因为李阳家这样的情况当时属于居住困难,所以父亲的单位之后就又给李阳家增配了一套房子,增配的这套房子父亲给了李阳结婚用,李旭则还是继续和父母一起住在原来的房子里。没过多久,当九十年代初第一批公房可以购买产权时,父亲就把三人住的这套房子买成了产权房,因为当时产权证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房子就写在了父亲一人的名下。

后来,弟弟李旭也结了婚有了孩子,李旭在他单位给他们一家三口分了一套房子后,就带着妻儿离开了父亲那里。只是李旭一家虽然住进了新房子生活,但三人的户口当时并未从父亲的房子迁出。至此,三家就在属于各自的房子里相安无事地生活,也一直没什么矛盾。可等到母亲离世后,李旭就因为惦记上了父亲的那套房子而有了接下来的举动。

起了贪念的李旭,先是在母亲去世后的第二年,以父亲当初将这套房子买成产权房时自己户籍在册为由,瞒着哥哥李阳带父亲去了房产交易中心,把自己的名字加到了父亲房子的产权证上。随后李旭又在父亲的这套房子被征收,受父亲委托去处理征收相关的事时,自作主张地将大半的补偿款都收入了他自己囊中。

但其实父亲原本的初衷是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加上李旭一家户口也在这个房子里,所以让李旭代为处理也无妨。只是没想到最后签字拿钱的时候,父亲发现自己到手的钱还不到总数的一半,而李旭给出的解释是自己拿的是人头费。父亲因为气不过,就将此事告诉了李阳,李阳这才知道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

李阳得知这一切后,就此事去找了李旭,提出这套房子原本就属于父母两人,如今母亲离世,所得的征收款应该是父亲拿走属于他自己的一半,属于母亲的一半则由父亲、自己和李旭三人平分。但李旭回应到,首先房子的产权证上只有父亲和他的名字,没有母亲,所以征收补偿款就归父亲和他两人,而且对于分配结果自己也都是与父亲协商过的没有问题;其次母亲生前与父亲两人曾就房子一半归他表示同意,再加上自己一家的户口又都在这套房上,属于安置对象,所以自己一家多拿的钱都符合规定。

对此李阳想问律师,李旭的说法有道理吗?这个房子的补偿款该怎么分呢?

评析

关于李阳提到的这个两个问题主要有两个焦点:一是弟弟李旭是不是有权取得被征收房子的产权;二是父亲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

首先来说第一个,按李阳所述,这个被征收的房子应该是按94方案购买为产权房的,那时产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所以房子就登记在李阳父亲一人的名下。虽然在购房时,弟弟李旭的户籍在册,且他也在该房屋处居住,但之后李旭一家三口又取得了单位的福利分房,即在他处有房,也就是他们一家的居住需求已经获得了保障,应该视为他们放弃了对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所以李旭在母亲过世后,让父亲将其增加为产权共有的人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同时,弟弟李旭还提到父母两人是同意房子的一半归他的,但其母亲生前并未去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而且也没留遗嘱,所以弟弟李旭在没有经过赠与而取得这套房子产权的情况下,那么这个房子仍是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第二个点。这个房子既然是他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他们在母亲去世后也没有对该部分进行分割,那么他们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李阳的父亲、李阳和弟弟李旭,所以其遗产就应该由三人共同来继承。

最后来说一下,弟弟李旭一家三口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的事。他们虽然户籍在册,但在征收前他们一家是没有在居住的,所以除非是家里托底,他们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否则他们是不会被认定为被安置人的,也就无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而就李旭所说父亲和他已经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意见达成了一致,但他手中并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因此就算诉讼,他的这个主张也不得到法院支持的。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最终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等因素作出认定的。


结案

最终,法院判决因该套房屋属于李阳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母亲的部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李阳、李旭与父亲三人共同继承,目前在李旭已经取得征收款的情况下,李旭需要向李阳及父亲在指定日期支付他们应得的补偿利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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