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不被偏爱的姐姐,这次不想再让步

2021-12-02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如果不是独生子女,那么父母和儿女之间,总会有一架无形的天平,父母偏向谁,谁这边的爱分量就会重一些。而这样的偏心,不仅是父母“爱的失衡”,通常在之后也会引发很多问题。对于这点,作为姐姐的孙菲可以说是深有体会,毕竟这样的事情就真真切切地发生在自己家中。

孙菲从小就意识到,父母的偏心与疼爱从来都不属于她,而是妹妹孙瑶独享的权力。特别是父亲,更是对妹妹孙瑶到了溺爱的程度。虽然孙菲无论是学习也好,性格也罢,都没让父母操过心,反倒是妹妹孙瑶不仅成绩不好,还隔三岔五在外惹事被叫家长,可即便如此,妹妹孙瑶也并未因此失去父母赋予的特权。

就是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姐妹俩一天天长大,步入社会开始了人生新的阶段。姐姐孙菲一如既往,凭借自己的能力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而妹妹则是不出意外地靠着父母的帮助才得到一份工作。只是,在父母长期庇佑下长大的妹妹孙瑶,任性早已是她的常态,她对这份父母用人情换来的工作并不珍惜,没干多久就辞职了,然后一天到晚在外瞎混。不过让姐姐孙菲最生气的还不是这件事,而是后来妹妹孙瑶偷拿父母的钱在外面学人家做生意,最后一分钱没有挣到不说,还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债,搞得家里天天有人上门要账。那个时候,母亲被妹妹孙瑶气到生病,没过多久就离开了人世。

之后,妹妹孙瑶和父亲因为继续住在老房子里总会想起离世母亲的缘故,两人就选择了出去租房住。前不久,家里的老房子被征收,可令姐姐孙菲万万没想到的是,父亲依然像以前一样不分黑白地向着妹妹孙瑶,认为姐姐孙菲自结婚后就不住在这个老房子里,所以这次的征收补偿款也和孙菲没有关系。

孙菲面对父亲这样的态度,同样作为女儿的她可谓是伤透了心。因为她再清楚不过,他们一家四口自打父亲单位分了这套公房以来就一直住在里面,自己也是直到结婚后才搬出老房子。期间,孙菲虽然因为两次婚姻,经历了离婚后搬回、再婚后又搬出的变动,但孙菲的户口自始至终都没有动过。所以目前除了离世的母亲,她自己、妹妹孙瑶以及作为承租人的父亲三人的户口都还在这套房子里。而且,再婚后的孙菲住的是丈夫家里的房子,在其他地方也没有自己的房子。

如今的孙菲一想到自己在平日里对父母的百般照顾,换来的却只有父亲如此凉薄的态度,面对这一切,孙菲更加觉得自己对原本就属于她那份的征收补偿不能就此作罢。所以她想问问律师,关于这个征收的补偿款应该怎么分呢?自己到底有这个权利吗?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

就孙菲一家的情况而言,其父亲是房屋承租人,理应享有本次征收补偿利益;孙菲和孙瑶姐妹两人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他处又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她们也都符合同住人条件,可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当然法院在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上,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个人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各方应得的金额。

对于父亲提到的孙菲不住就没有权利分割征收补偿款的问题,根据孙菲两次搬离该房屋都是因为结婚的原因,同时对于共同居住人最主要的标准还是要看在册户籍人员他处有无福利性质的房屋以及是否居住过。所以就孙菲的情况,她不仅满足户籍在册,在他处没有福利分房,同时又在该房屋内居住过不止一年,所以应该享有分割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当然,如果最终孙菲与父亲及孙瑶协商不成,孙菲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除此之外,如果孙瑶真的像孙菲前面提到的一样,在外负有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孙菲立即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便于以后判决的执行,防止这些钱款中途被父亲用于给妹妹孙瑶偿还债务。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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