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毁婚寻“新爱”,最终竟是自寻烦恼

2021-12-15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要不是当初的一时冲动,如今自己的生活应该也不会经历这般折腾。”这是姜磊反思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后不止一次发出的感叹。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姜磊原本的家庭温馨和睦,要不是他决心要与原先的女同学肖筱走到一起,那么之前的幸福本可以一直持续下去。

关于姜磊和肖筱他们两人感情的开始,是源于一场同学会的重逢。当时的肖筱虽然是个已经离婚、带着一个孩子的单亲妈妈,可姜磊却是个身后有家的有妇之夫。尽管如此,执着的姜磊没过多久还是与前妻离了婚,买了一套房子与肖筱住在了一起。不过两人虽然同居,但实际并未领证。然而,两人住在姜磊买来的房子里没多久,肖筱就因嫌弃房子朝向不好,提出想把这套房子卖了,自己再出些钱,重新再买一套。那时的姜磊因为一心奔着和肖筱结婚过日子,所以听完肖筱的想法后不仅没有反对,还为表现出自己重建家庭的诚意,主动表态之后买的房子就写在肖筱和她儿子名下。

后来,房子买好后,姜磊多次提出要与肖筱两人去领证,可每次都被肖筱以各种理由推脱。时间长了,这事换谁都会觉得心里不得劲,随之而来两人的矛盾、争吵也就开始多了起来。期间,在一次争吵中,因为肖筱说话尖酸刻薄,实在听不下去的姜磊就动手推了肖筱,可这一推,肖筱就怎么都不愿和姜磊继续下去,向姜磊提出了分手。

当明白肖筱并没有真心想要和自己过日子之后,姜磊也不打算再挽留,同意了肖筱分手的提议。分手前,对于房子之后究竟该如何处置两人商量了一下,然后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具体内容包括两人从恋爱到同居的时间、经过,以及后来所购房屋视为两人对半出资等,同时说好该房屋最终归女方肖筱及其孩子所有,然后由肖筱给姜磊补偿200万元,一次性结清。待姜磊收到全部钱款后就搬离这个房子,之后双方再无任何关系,今后互相也不得打扰对方的生活。

如果后续就按照这份协议执行,那么两人也算是善始善终,和平分手。但是当天晚上,肖筱又不消停地拨打了110,向警察说两人只是同居关系,现在自己后悔在分手协议上签字。警察当场看完姜磊与肖筱签过字的分手协议后,说两人如果有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解决。肖筱见自己这样闹也没什么用,于是就带着儿子走了。可没过几天,肖筱趁姜磊在家,又带着一帮人上门,不仅动手打伤姜磊,还抢走了姜磊手里的那张分手协议原件。

虽然姜磊事后报了警,打他的人也被警察抓走判了刑,但现在肖筱在知道姜磊没有那张分手协议原件的情况下,要求姜磊搬出房屋,否则就要打官司,并让姜磊支付居住期间的租金。姜磊对此想请问律师,因为分手协议的原件被对方抢走,自己手里只剩下复印件,复印件是否还有用?同时肖筱有权让自己搬出去吗?他该怎么做才能要回她当初约定要给自己的200万呢?

评析

就姜磊与肖筱的整个情况来看,如果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点需要解决。第一,姜磊所称的分手协议法院是否会认定其真实存在,并合法有效;第二,肖筱是否应该按这份分手协议,支付姜磊200万元补偿款。对于第一点,现在肖筱知道姜磊手中没有分手协议的原件,因此否认分手协议的存在。但按姜磊所述,在分手协议形成后,肖筱曾报警,并表示反悔签订分手协议。那么这个报警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另外,姜磊提到肖筱和他人一起将自己打伤,并抢走了分手协议的原件,事后有报警以及被刑事处罚的事实情况。那么对于相关事实,公安机关处应该会有询问笔录。如果在询问笔录中其他人所述的事实和姜磊说的事实相符,那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的。

其次姜磊提到的这份分手协议的内容是对双方恋爱期间购买房产、组建家庭,因发生矛盾以致分手等经过的阐明。若关于双方认识、同居、分手等时间点的表述都与双方自认事实一致,从常理上看,两人之前有较长时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感情不和而欲分手,那么这套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肖筱及其子名下,但该房产作为在姜磊与肖筱同居期间购买的重要资产,双方分手时涉及到如何处分该房屋应属合理。尽管姜磊现在手中没有这份分手协议的原件,但如果前面提到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原件被肖筱抢走,那么即使目前姜磊手中只有复印件,也不代表这个复印件就完全没有用处。

相反,如果之前所说这些证据都确实存在,且能证明姜磊所述为实的,那么依据这个分手协议,作为产权人之一的肖筱就无权让姜磊搬出这套房屋。同时,姜磊还可以依据这个分手协议,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最后在这里需要提醒一下大家,若自己手中有这类重要材料,一定要妥善保管好相关原件,以免让有非分之想的人有机可乘。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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