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姑侄双方各执一词,为征收补偿斩断亲情

2022-05-11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当一些家庭遇上征收,似乎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麻烦,使整个过程进行的并不那么顺利。李菲家就是如此,房子被征收后补偿款成了矛盾焦点,亲人间的关系也因此变得势同水火。

李菲家里被征收的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是李菲的爷爷。李菲的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尽管当时李菲被判给了父亲,可由于父亲后来再婚,所以李菲实际上都是一直在跟爷爷奶奶生活。说起李菲和这套房子的关系,她不仅出生后就报在这套房子里,还在这里结了婚,并且一直住到了这次房子被征收。然而前些年,李菲的爷爷奶奶双双去世,房子里除了李菲的户口,剩下的就只有李菲的小姑李艳和她女儿两人的户口。李菲的小姑李艳,是位知青,李艳与她女儿的户口原来都在外地,后来两人从外地回来后,户口就迁到了李艳的公婆家。十多年前,李艳公婆家的房子赶上拆迁,家里因此分到了两套房子,后来李艳还在外面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之家庭状况还算不错。只是因为公婆的房子拆迁,当时李艳和女儿的户口没有地方迁,所以李艳就提出把母女俩的户口先迁到娘家的这套房子过渡一下,说好等拿到新房子就将户口迁走,可事实是两人户口迁进来后就再没有迁出去了。

而这次征收,作为签约代表去签协议的人是李菲,最终拿到的是两套房子和一些钱。紧接着小姑李艳和李艳的女儿提出征收补偿的钱和房子她们应该拿三分之二,即一套房子和大部分的钱。对此,李菲觉得这一要求并不合理,不仅因为小姑李艳和她女儿没在老房子里住过,更重要的是她们已经分过房子。对此李艳的说法是,她公婆家被拆迁的房子是私房,所分的两套房子是公房,而这两套公房后来被公婆买成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并没有她们母女的名字,加上现在那两套房子也都已经被卖掉,所以她与女儿实际上什么都没拿到。同时李艳还称当时她女儿没有成年,所以也不算是福利分房,而且还称自己当初迁户口为的是照顾年迈的父母,也就是李菲的爷爷奶奶,所以自己是有实际住过的。小姑李艳还向李菲表示,这次如果不打官司双方可以好好谈,她与女儿让步只拿一半,但如果李菲要打官司她们就坚持拿三分之二,一分钱也不让。面对小姑的态度,李菲想问律师,如果小姑还有她女儿和自己打官司,她们最后真的可以拿到三分之二吗?

评析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据此,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李菲在这套房屋有户籍,同时又在这套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没有其他房屋,所以李菲作为该房屋的安置对象,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对于小姑李艳及其女儿,如果李菲有证据证明她们两人虽在该房屋有户籍,但两人作为非产权人享受过拆迁安置,而且她们两人并没有长期稳定地在这套房屋内居住,那么通常情况下她们两人应该是不会被认定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的。

关于李菲的小姑李艳提到的其女儿当时在私房动迁时还是未成年,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如果依据当时的动迁政策李艳的女儿是被作为安置对象按人口因素享受了动迁安置待遇的,那么她也就属于是享受过动迁安置。另外,如果私房在动迁时,李艳和李艳的女儿均享受过动迁安置,那么动迁安置房屋出售之后,她们是否得到相应的利益,并不会影响到两人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事实认定。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该房屋被征收时有三个户籍,同时征收实施单位给出了两套产权调换房屋,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考虑到了该户的户籍情况和家庭的人员结构等因素,因此法院有可能会酌情分给李菲的小姑李艳及其女儿两人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对于李艳及其女儿所要求的征收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二,如果诉讼,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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