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突然暂停的合同,到底谁来继续?

2022-05-30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前年年底,赵平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上家是位阿姨,签买卖合同时也是阿姨一个人来的。赵平付完首付后,剩余的部分他打算向银行贷款。可就在赵平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还没等银行审核完,中介那边就传来信息,称上家那位阿姨过世了。后来,赵平得知这位阿姨在和自己签合同的时候已经被查出来是癌症晚期,整个过程她都在尽可能地坚持,这也是为什么前面的流程都办得特别快速和顺利。

由于赵平为买这套房子费了不少精力,所以为了能让合同继续,赵平只能尝试着去找阿姨的子女们。结果让赵平没想到的是,这位阿姨之前离过婚,她其中的一个女儿在外地。在赵平描述了事情的经过,阿姨的子女们得知了阿姨过世的事之后,这位女儿的反应竟然先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阿姨的遗产,并将这套房子查封了。等到后来赵平再提到继续履行合同的事时,阿姨的子女们却说等他们之间继承的官司结束后再谈。对此,考虑到老人离世,赵平就想着要不就先等等。

然而这一等就是一年多,对方一点消息都没有。等赵平再打电话联系阿姨的子女时,他们一个个电话不接、微信不回。面对时间的流逝,赵平可谓是心急如焚。

最后,赵平只能通过中介不断联系对方,提出要么继续履行合同交房,要么解除合同,退钱并进行赔偿。此时对方托中介回复到,按合同约定,赵平还剩下一笔银行贷款的钱没有付,所以他们有权不过户交房。赵平如果选择继续合同,那么就等他们继承的官司结束了再说,现在他们没有能力和条件去过户;但如果赵平想要解除合同也可以,可他们的母亲过世属于不可抗力,不过户并非他们子女的原因,所以不存在赔偿违约金的情况。况且与赵平签合同的是他们的母亲,就算有违约金,也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面对这样的局面,赵平进退两难。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房价上涨不说,自己还出了中介费,利息也损失了不少。因此赵平想问律师,如果自己打官司要求解除与阿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让阿姨的子女们按照合同约定,以房价的20%全额赔付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评析

首先,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也包括在应继承的债务内。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上家也就是与赵平签约的这位阿姨在死亡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故阿姨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对买卖合同中属上家应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应替代其作为合同一方,向相对人即赵平予以履行。所以,阿姨的子女们主张他们非合同出售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虽然被继承人上家死亡前在履行合同中无违约情形,上家的子女替代被继承人作为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有证据证明上家的子女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上家的子女们主张他们之间因涉及继承权纠纷,在诉讼结束前没有权利和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不能归责于他们一方的原因,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依照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才能被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且规定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针对上家子女们主张的免责事由,是继承人之间内部产生的纠纷,非赵平的过错引起,且该事由的存在仅是阶段性的,不属永久性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形,故不会因该事由暂时存在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此一来,阿姨的子女们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针对上家子女们主张的因赵平存在还未支付余款的情形,他们有权不履行交付房屋和过户义务的问题。事实上,被继承人死亡前,赵平对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而未尽义务均是在此后至合同期满前。期间,双方曾通过居间方中介商讨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即上家的子女以他们的行为态度表明不能按时按约履行合同,故赵平未继续支付余款并不违约。

最后要提醒的是,如果诉讼,赵平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对于赵平所说的赔偿比例,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还是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衡量,并作出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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