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居困人员有变化 原定协议是否有效?

2022-09-07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本来老公房征收对于刘珂家算是件雪中送炭的好事,没想到在征收利益面前,亲情的纽带却显得如此脆弱。说起刘珂家被征收的这套老公房,承租人原来是他的爷爷,爷爷过世后承租人没有变更过。刘珂的大伯和大伯母一直住在老公房里,但他们两人的户口不在里面。前几年听到老公房可能要拆的风声,大伯的儿子也就是刘珂的堂哥把户口迁进来想分一杯羹。毕竟是一家人,刘珂他们也没有反对堂哥迁户口这件事,不过因为老公房本来面积就不大,而且刘珂大伯家其实有一套房子,所以堂哥从来没在老公房住过。

因为刘珂的父亲身体不好,刘珂又是第三代,所以他们委托刘珂的小叔去签补偿协议。刘珂其实要求不高,他想着只要拿到他们家应得的那份征收补偿款就够了,在上海买套房子结束居无定所的生活,哪怕在郊区也好。一开始,刘珂小叔没和刘珂商量,就和刘珂的堂哥私下签订了分配协议,他们两个人自说自话地就把补偿款分好了。刘珂知道后不同意他们的分配方案,后来刘珂和小叔还有堂哥三人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分配协议,这份新签订的协议上有刘珂的签字。

签订这份协议前,刘珂他们以为居困人员应该只有户口在老公房内的六个人,等公示后刘珂才知道,刘珂老婆和刘珂小叔的女婿这两个户口不在老公房的人也被算到居困人员里了,动迁组实际认定的居困人员是刘珂一家三口、刘珂父亲、刘珂小叔以及小叔女儿一家三口,总共八人。刘珂的堂哥因为外面有房子,条件比较好,所以没有算到居困里面。

刘珂的父亲是知青,刘珂属于知青子女,他们都是按政策将户口迁回老公房的,刘珂的儿子则是报出生在老公房里。除了刘珂家的几个户口外,刘珂的小叔、小叔的女儿、小叔的外孙户口也在老公房里。刘珂家里的经济条件不好,在上海没有房子,刘珂小叔家里的情况也和刘珂家差不多,也没有在上海买房子。因为老公房面积不大,而且刘珂的大伯和大伯母一直居住在里面,刘珂他们也不太方便住进去,所以就在外面租房子住。刘珂结婚之后搬到了女方家,刘珂小叔的女儿结婚以后搬到了男方家早就准备好的婚房。

现在刘珂老婆和刘珂小叔的女婿都觉得当初签订的分配协议不公平,等于当时刘珂和小叔同意的金额是各家少算了一个人头。刘珂决定再去找堂哥商量,堂哥的态度一反之前,他表示大家都是签过协议的,而且不止一份,就应该按之前协议约定好的来分配,就算刘珂去打官司也不会改变既定事实。刘珂肯定气不过,便宜都被堂哥占了,哪有这种好事!他想问问律师,家里签订的这两份分配协议有效吗?刘珂家和小叔家其实也不贪心,堂哥作为家里的一份子自然也想着给他一份,问题是堂哥拿的太多了,现在老公房的补偿款究竟该怎么分呢?

评析

其实刘珂家的主要问题就是这两份家庭分配协议的效力,刘珂委托小叔的权限仅为签订老公房的征收补偿协议,并无其他权限。刘珂的小叔与堂兄签订的第一份分配协议,仅有他们两人的签字,但处分了老公房的全部征收利益,且未经过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同意。刘珂的小叔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堂兄签订分配协议,刘珂的家庭对此又不予追认,因此这份分配协议对于刘珂的家庭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对于第二份分配协议,按刘珂所述,是以户籍在册的六人为居困人员的基础上签订。而事实上,根据之后公示的居住困难户的结果显示,刘珂妻子和刘珂小叔的女婿虽户籍不在公房内,也被认定为居困人员,加上户籍在册的人员共计八人。在刘珂和小叔以及堂哥签订第二份分配协议时,他们以为只有户籍在册的六人才会被认定为居困人员,即使刘珂和他小叔代表各自家庭成员在第二份分配协议上签字,也不能认为他们有权处分刘珂妻子和刘珂小叔的女婿两人应得的份额,刘珂妻子和刘珂小叔的女婿亦拒绝追认这份分配协议,所以这一份分配协议也应无效。

根据刘珂家的这份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员也确定为刘珂家和刘珂小叔家各为四人,不包括刘珂堂兄。若刘珂堂兄他处有房,实际户籍迁入后也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过,不符合同住人的资格,此次征收补偿利益实际上应由八个居困人员分得。

结案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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