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征收款因非居增多 反而变家庭导火索

2022-09-29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林祥没想到,一起长大的哥哥林吉会因为这次老房子征收和他反目成仇,为了独占征收利益大头,将兄弟亲情抛诸脑后。这次被征收的老房子是林祥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出资购买的,后来办了土地使用证,上面写的是林祥父亲的名字。房屋面积不大,只有十二个平方。林祥从小就和林吉还有父母住在这里,虽然有些拥挤但是一家人其乐融融。随着林吉和林祥的成长,老房子越发显得狭小。林吉结婚后就搬去女方家了,不过户口没有迁过去。林祥和妻子王梅梅结婚后还是住在老房子里,直到林祥的单位给他分了一套房子,才和妻子才搬出去。

当时房子是分给林祥一个人的,所以妻子王梅梅的户口还是留在老房子里。王梅梅很早就下岗了,之后一直在家闲着,时间久了她觉得在家太无聊,想着找点事情做。正好老房子临街,王梅梅灵光一现,觉得可以在老房子里开个小店补贴家用。她和林祥说完自己的想法,林祥也觉得挺不错,不过老房子毕竟是父母的,还是要经过他们的同意。于是夫妻俩找父母商量开店的事情,他们也很支持儿媳的事业,小店顺利在老房子开业,之后还领了营业执照。电商行业崛起后,实体生意渐渐落寞,王梅梅也觉得自己年纪也不小了,没有太多精力继续维持小店的生意,决定把小店关了多出时间照顾家庭。林祥父母在关店前已经搬出了老房子,住到新买的房子里,户口也一起迁了过去。老房子里没人住,也不用开店了,于是他们就把老房子借出去收租。

这次征收的时候,老房子里有两个人的户口,一个是王梅梅,一个是林吉。林祥父亲没能等到征收,几年前就生病去世了,林祥母亲在老伴走后就住进了养老院,于是哥哥林吉代表产权人和征收单位签了补偿协议。因为王梅梅开店办了营业执照,老房子有七个平方算非居,剩下的五个平方算居住,非居部分能拿不少钱。除了有停业停产的钱,还有非居专项的补偿以及非居的签约奖,而且非居的面积和居住的面积相差的金额也很多。林祥知道因为王梅梅之前在老房子里开店能多拿不少补偿,本来挺开心的。可林吉觉得他户口在老房子里从未迁出,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除了三块砖是父母的以外,林祥和王梅梅最多只能拿停业停产和非居专项补偿的钱,其他的奖励费都应该归他一个人。现在父亲不在了,母亲也在养老院,林吉觉得他就是一家之主,什么都应该他说了算。林祥想问问律师,如果打官司的话,妻子能分到多少呢?还有林祥父亲在征收前过世,这次征收他还有份吗?如果有的话,父亲的那份又该怎么分呢?

评析

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征收人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取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林祥提到的被征收的房屋是在被继承人林祥的父亲生前与其母亲在解放前购买所得。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居住部分的面积为5㎡,非居住部分面积7㎡。

这套房屋直至征收,该房屋内并无实际居住人。对于林祥的哥哥林吉认为他户籍在册,他处无福利分房,应获征收安置款是缺乏依据的。被征收房屋是私房,而非公有住房,不存在同住人的概念,所以林吉无权以其户籍在册为由,单独分得征收补偿款。鉴于王梅梅因办理了房屋内营业执照而获得了该户非居住面积7㎡的非居补偿,房屋征收安置利益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非居专项补偿都与经营有关,是对房屋内营业执照经营者林祥的妻子王梅梅的专属补偿,应归她所有。

另外7㎡房屋面积中非居与居住价值补偿款之差额,以及非居协议签约奖励因与房屋面积、产权有关,应由王梅梅与房屋的产权人共同享有。其余对房屋产权面积的补偿利益,根据私有住房的征收利益应以房屋产权平移为原则,应当由房屋共同产权人林祥母亲与被继承人林祥父亲夫妻共同享有。关于非居与居住价值补偿款之差额及非居协议签约奖励,法院会根据查明事实在王梅梅与产权人之间酌情分配。

属于林祥父亲的遗产份额,如果他生前没有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话,按法定继承,在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案件中,法院会一并处理的。

如果林祥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话,法院在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案件中,应该会分出属于他的遗产部分,关于林祥父亲的遗产继承,可以另案主张。

结案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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