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家中幼子与兄姐之间的分崩离析

2023-02-17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李启思万万没想到,自己和哥哥姐姐的亲情竟然因为这次征收荡然无存。被征收的老房子是李启思家自建的私房,土地使用证上是李启思父亲的名字。在李启思的记忆中,他自出生就和父亲、母亲、哥哥、姐姐五口人挤在这间只有一层的老房子里,虽然家里不算富裕但好在一家人其乐融融。

李启思是家里最小的儿子,父母对他疼爱有加,而正因如此,他遭到了姐姐李启宁的嫉恨。李启宁一直觉得父母偏心,结婚之后她搬出了老房子便不再管家里的事了,只顾自己的小家,也不回家看望父母。哥哥李启明结婚后虽然也搬走了,但有空还是会回来看看。李启思一直和父母住在老房子里,平时也都是他在照顾父母。随着时间流逝,李启思也到了成家立业的年纪,可惜母亲还没看到他结婚就去世了,老房子只剩下他和父亲。

之后,李启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婚后妻子就住进了老房子。老房子原先只有一层,本身空间就不大,三个成年人住勉强凑活。婚后半年,妻子怀孕了,这让李启思动了扩建老房子的心思。他和父亲商量由他出资在老房子原有的基础上加盖两层,这样他和妻子不用再找房子搬走还方便照顾老人。父亲觉得李启思考虑得很周全,便同意了他的提议。在改造老房子之前,李启思还写了一份协议,内容是经家人协商一致,同意由李启思出资改造房屋,改造后的房屋二层以上部分归李启思所有。父亲和哥哥李启明都在协议上签字了,只有姐姐李启宁怎么都不肯来,问她就老说没空,这个事情她不管。李启思实在没办法,只能先动工了。房子改造好后,李启思夫妇住在二楼,三楼用来放些杂物,父亲腿脚不方便还是住一楼。

其实自母亲去世后,父亲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即便李启思夫妇俩悉心照料也还是经常要跑医院。李启思的孝顺父亲看在眼里,他坚持要给李启思写一份遗嘱。虽然父亲学历不高,但平时看书读报,遗嘱也写得有模有样。遗嘱里面写明要把老房子的一层留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半,另外的楼上部分都是小儿子造的全部归他;因为女儿平时不常回家,所以房子就不留给她了,内容结尾处还有父亲的签名和具体日期

三年前父亲去世,姐姐就在葬礼上露了个面,父亲的身后事都是李启思夫妇忙前忙后,哥哥帮忙搭把手。这次征收,李启思作为代表签了协议,拿的是补偿款。虽然李启宁和李启明结婚后都搬出了老房子,但是他们的户口都还留在这里,后面还把小孩和配偶的户口也迁了过来,老房子里有十几个人的户口。因为李启思家在外面是没有房子的,所以这次征收他们一家,还有哥哥、嫂子、姐姐、姐姐的女儿都算托底托进去了。姐姐李启宁这时闹起来说除了托底的钱以外,其他的补偿款应该三个子女平分,当时造房子她没签字她不承认房子二层以上是李启思造的,而且父亲的水平写不出遗嘱,遗嘱内容她也不认。而哥哥这时也倒打一耙,他承认房子二层以上是李启思出钱造的,但他觉得土地使用证是父亲的名字,那房子就应该全部算是父母的遗产,所以二层以上的部分不应该归李启思一人。面对兄姐的夹击,李启思气愤不已,他想问律师父亲立的遗嘱有效吗?老房子的补偿款究竟该怎么分呢?


评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李启思家被征收的房屋为私房,该房屋被征收时取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原则上应当归私房所有人。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了在册户籍的这些人为居住困难人员,这些人是可以享受托底补贴面积的补偿款的,通常居住困难补贴应由上述居住困难员享有并均分的。

该房屋由李启思父母生前建造,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父母均已过世的情况下,房屋所得的征收补偿款通常应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李启思的母亲生前未立遗嘱,其产权份额对应的补偿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李启思有证据证明他在母亲生前与母亲共同生活,且尽到主要的扶养义务,可以在分割款项时要求多分。

对于李启思父亲生前订立的遗嘱,要看其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成立及生效条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前面提及的成立及生效条件均满足,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其父亲亲笔书写,或者在订立遗嘱时其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采信这份遗嘱的。

由于该房屋一直是由李启思一家居住生活,所以除三块砖以外的基于居住生活的奖励费等通常应归李启思所有。对于李启思出资建造二层及以上房屋的情况,法院在具体分割补偿款时也会予以考虑,并结合房屋性质、来源、翻建情况、居住使用情况等依法酌定每人可获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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