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好心帮忙却引发家族利益大战

2023-04-25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张峰林本来想着都是一家人,坐下来好好商量一下,把这次老房子征收利益分配的事情解决好就行了。可惜其他户口在老房子里的人并没有这么好说话,他们都觉得这次征收自己是有份的。

这个老房子是使用权房,承租人是张峰林的父亲。父亲走了以后,这个承租人没有变过。张峰林和大姐张启梅还有弟弟张峰火三个人小时候都住在这里,结婚成家后就陆续搬出去了。张峰林和妻子是在老房子里结婚的,他们之后在外环附近买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搬过去住了一段时间。不过儿子出生后,考虑到没人帮带,张峰林和妻子上下班也不方便,他们就又搬回老房子和父母一起住了,相互之间也有个照应。

父母过世后,老房子一直都是张峰林一家三口在住,儿子结婚后觉得和长辈住在一起不太方便,就和儿媳搬出去了。他们小夫妻工作忙,孙子基本都是张峰林老夫妻俩在带。孙子的户口出生就报在老房子里,平时也会和张峰林他们住在一起,一晃孙子都上小学了。老房子里有两本户口簿,张峰林是其中一本户口簿的户主,里面有张峰林、妻子、儿子还有孙子四个人的户口。另一本户口簿的户主是张峰林的弟弟张峰火,里面有张峰火和他的女儿,张启梅和她的儿子,再加上表弟王凯奇,一共五个人的户口。

这次征收是张峰火和张峰林一起去签的补偿协议。张峰火一家原先分过房子,而且分了两次,第一次是单位分的公房,第二次是单位分的这个公房征收了,他们家拿的是货币,在外面买好房子后,张峰火和他女儿的户口才迁到老房子这。张启梅和她丈夫之前也一起分到一套公房,他们后来出钱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证上写的是张启梅的名字。张启梅前些年听说老房子可能要征收,就假离婚把房子给了她丈夫,还把自己和儿子的户口都迁到老房子里来了。王凯奇是张峰林小舅舅的孩子,年纪比张峰林的儿子大不了多少,算是知青子女回上海。当时由于没有地方接收王凯奇的户口,小舅舅便求张峰林的父母帮忙,这才把王凯奇的户口迁进老房子。他们还写了张东西给张峰林父母,承诺不住老房子。

现在除了张峰林,其他户口在册的人都不肯吃亏,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嚷嚷着上法院解决。弟弟张峰火的意思是这个老房子是父母的遗产,征收补偿的钱应该三个子女分。可大姐张启梅觉得她和儿子没房子,应该是他们两个人和张峰林夫妻一共四个人分,张峰林的儿子和孙子不常住不能算上。表弟王凯奇说他户口在老房子里也应该算他一份。张峰林就想问问律师,自家老房子这次征收补偿的钱,究竟该怎么分?

评析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张峰林与妻子虽然在外购买了商品房,但这套房屋并无福利性质,而且他实际居住在老房子内,所以应该是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有权享有征收利益。张峰林的妻子和儿子的户籍在这套房屋内,并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同样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张峰林的孙子户籍是在老房子内报出生的,如果张峰林有证据证明孙子出生后长期居住在老房子,加上他父亲是这个房子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法院也会认定他也符合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因他是未成年人,所以他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随父亲一起计算,也就是张峰林的儿子适当多分。对于居住的证据,张峰林曾提到孙子读小学了,如果是就近读书的话,可以提供所上学校的证据,另外也可以提供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由于被征收房屋是公有住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所以弟弟张峰火要求按遗产来继承征收补偿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张峰火和他的女儿不仅他处取得福利分房和征收安置利益,而且户籍迁入后也未实际居住,因此他们二人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无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大姐张启梅和丈夫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这也算是享受过福利分房。她虽然在离婚时放弃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但这是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意味着她当然取得老房子的居住权。而她的儿子户籍迁入后,也未实际居住满一年,所以他们母子二人也都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无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对于表弟王凯奇,由于知青下乡具有特定历史因素,在审判中涉知青因素案件,法院通常会考虑到其特殊性,还要结合表弟王凯奇户籍迁入时出具的承诺中是否明确放弃对征收补偿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如果没有明确放弃的,通常法院还是会认定他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基于他并未实际居住的现状,以及所作的承诺,他所获得的金额应该会小于其他同住人所得的金额。具体如何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历史来源、实际的居住情况、各方成员家庭结构因素,户籍迁移情况,他处有无福利分房的情况,对征收补偿利益的贡献等因素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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