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绝情前夫拒分征收利益

2023-08-09 本文源自  
案情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为什么他对我这么绝情?”王若梅不禁在律师接待室长吁短叹。故事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彼时的王若梅刚刚踏入社会,便经由亲戚介绍和年轻小伙盛天相识。虽然两家都不富裕,但两边的家长彼此相看都觉得很满意,这两个青涩的年轻人也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盛天的单位依照当时的政策还给这对新人分配了一套房子,婚后的两人恩爱非常,在住进新房的第二年就生下了儿子小盛。

令王若梅没有想到的是,平静的婚姻生活并没能持续下去。儿子小盛出生后,王若梅和盛天的相处不断出现分歧,两个人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吵架。一开始夫妻俩怕影响孩子,还克制着尽量回避在孩子面前争吵。后来,两人的争执也变得不管不顾了起来,每一次激烈的争吵带来的是盛天的沉默、王若梅的啜泣和孩子的惊惶无措,这个曾经温暖的家变得愈加冰冷。这样的日子实在难熬,在一次歇斯底里的争吵后,王若梅决意要和盛天离婚并搬回了娘家。分居后,两人仍旧分歧不断,甚至多次报警。其中的主要矛盾就在于孩子小盛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和两人唯一住房的分割问题。这场离婚闹剧最终经由法院的判决画上了休止符。经调查,这套婚房的住房调配单上写有王若梅和盛天两个人的名字,所以两人都拥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但考虑到房屋面积小,两人的经济都不宽裕,离婚后也没有实力分别居住。最后法院判决王若梅独自搬离这套房屋,但她仍对这一房屋享有居住权。盛天带着孩子继续在这套房屋里居住,每个月需要给王若梅一定的租房补贴。这对陌路夫妻依照判决行事,倒也算相安无事。多年后,王若梅和盛天离婚前所居住的婚房突然迎来了征收,三个人的安稳生活也被打破。

在盛天看来,自己是这套动迁房屋的承租人,这么多年来房屋的修缮和维护也由他一力承担。而王若梅婚后一直同盛天吵架,回娘家住的时间比在这套动迁房内居住的时间还要长,离婚后更没有在这套房子里住过一天。由此可见,王若梅对这套房子既没有贡献,也没有需求,所以这套房子的征收补偿与王若梅没有任何关系。王若梅对盛天的这套说辞感到心寒,这些年来盛天和小盛添置了新房,住进了新家,原来的住房也租了出去,爷儿俩的日子越过越好。王若梅虽然一直居无定所,但也为儿子的顺遂而倍感欣慰。本以为这次动迁可以给自己一个改善住房的机会,却没想到盛天丝毫不念旧情,而儿子小盛也表态自己不管这件事情。王若梅找到律师就是想要弄清楚,自己虽然离婚后没有在这套动迁房屋内居住过,但户口始终在册,此次征收是否能够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呢?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首先,本案例所涉房屋为王女士前夫单位因两人结婚而调配的公房,住房调配单中所列的受配人员包括王女士与前夫二人,由此可见王女士与前夫均属于对房屋的来源有贡献之原始受配人,故两人均享有在房屋中的居住权。

其次,王女士虽早已搬离系争房屋,却是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不适合共同居住的客观原因所致,并不能因其离婚后未居住房屋而当然的否认其同住人资格。但在具体分割时,由于王女士多年来未居住过房屋,对房屋的依存度较之其前夫更小,而房屋的居住、修缮和管理均由其前夫主导,所以其前夫应该可以酌情多分。比如: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居住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奖励费等一般都归其前夫所有。最后,王女士的儿子小盛成年后在该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王女士与前夫均认可他同住人的身份,所以小盛也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综上,如果王女士选择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根据这三个人与房屋来源的关联性、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实际居住情况及居住需求等因素,在王女士、盛先生和小盛之间酌情分割安置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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