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合同虽约定,上家依旧翻脸不认账

2024-03-15 本文源自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

李峰原本是想着通过房屋买卖让自己多一个投资的渠道,可到头来,整个过程不仅让自己陷入了一场与上家的纠纷之中,而且也让他在这件事上耗费掉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如今想来李峰觉得真是自找麻烦。

十多年前,当李峰萌生了买套房子用来做投资的想法后,他就开始关注起身边有关卖房子的消息。就在这时,碰巧李峰朋友的一位远房亲戚有套使用权的房子,因为着急用钱所以准备卖掉,而且朋友还告诉李峰那套房子的户口已经被冻结,动迁估计是早晚的事。听完李峰立马动了心,想着毕竟是经熟人介绍的,应该靠谱,再加上动迁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买下来,日后自己还能分到房子,是笔划算买卖。于是就这样,最后在朋友的牵头介绍下,李峰和这位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李峰和上家签署协议时,上面写的很清楚,上家同意把这套使用权的房子转让给李峰,李峰支付15万元的转让价,在上家收到李峰支付的全款后就把房卡、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李峰,具体以收条为证;由于当时房子的户口冻结,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房子已经归李峰,所以双方还特别约定好这套房子今后动迁不论是拿钱还是拿房子都由李峰作主,不论钱和房子有多少,双方都不能反悔;如果日后户口解冻,上家将户口迁走,李峰将户口迁入,办理动迁、落户等一系列手续时,上家也需要配合完成。

双方签好这份协议后,紧接着李峰就把钱一次性付清了,上家也给李峰打了收条,还给了李峰一份委托书,即委托李峰去办理动迁的全部手续,最后将房屋的钥匙等也都一并给了李峰。因为一开始李峰就是以投资的目的买的,没打算自己住,所以拿到房子后李峰就将它租了出去,然后坐等动迁。可谁能想到这一等就是十多年,直到前段时间,这套房子才如愿被征收了。然而,因为征收单位没有联系到上家,而且房卡、户口本、委托书以及上家的身份证复印件又都是李峰拿着,因此,最后李峰就作为上家的代理人与征收单位签了征收补偿协议。

结果这事被上家知道后,对方到处去闹,意思是当初和李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知道这个房子被禁止卖了,而且房子不能过户,户口也被冻结,所以曾提出过解除合同,是李峰不同意。而且那个委托书是十多年前出具的,当时是动迁,现在是征收,所以李峰没有权利去代表自己去签约,称李峰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上家这么闹,李峰到现在一分征收补偿款也没有拿到。所以他想请问律师,自己和征收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到底有效吗?另外,上家现在的意思就是补偿款应该归他,法律上他有权拿这个补偿款吗?自己该怎么办?

评析

上家在和李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搬离这套房子多年,之后这套房子长期由李峰出租,在李峰的控制之下。同时,李峰又持有上家的委托书、公房租赁凭证、户口簿和上家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此可以确定李峰有资格作为上家的代理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且如果协议的签订符合征收程序,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补偿协议,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况,那么这个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目前,上家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户口被冻结,不得买卖为由想要反悔。但根据当时签的协议约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此都是知晓的,即该房屋的户口被冻结,无法办理过户。因此双方在此基础上就这套房屋日后征收利益的归属问题还专门进行了约定。虽然现在这套房子已被依法征收,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过户之可能,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本着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考量买卖协议中部分条款的可履行性,若征收单位将补偿款给付上家,则李峰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上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上家给付全部的征收补偿款。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上家主张李峰签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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