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父亲偏心立遗嘱,遗产继承起纷争?
2025-01-16刘秀秀的父母相继去世,而她却因继承问题和妹妹产生了纠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秀秀的父母只生育了她和妹妹两个女儿,虽然刘秀秀总觉得父亲有些偏心妹妹,但一家四口同住在一套很小的公房里也算其乐融融。80年代刘秀秀结婚搬走后也时常怀念过去的快乐时光。
后来因为居住困难,刘秀秀的父亲(后称父亲)单位又增配了一间公房,承租人是父亲,住房调配单上是父母亲和姐妹一共4人,但只有妹妹的户口迁入了新公房,刘秀秀的户口在不久后就迁到丈夫家里去了。
多年后,家里的那套小公房动迁了,动迁时公房内只有老两口的户口,二老用动迁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人也是他们两人。
老两口搬入新家后,父亲就把那套增配的新公房的承租人变更给妹妹了。
母亲和父亲商量,家里有两套房子两个女儿,既然新公房给妹妹了,那商品房就应该给姐姐。父亲答应了,亲笔写下一份遗嘱,表示夫妻二人名下共有的商品房由刘秀秀一人继承,老两口都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这份遗嘱由刘秀秀保管。
多年后,母亲因病过世,而后父亲也去世了。刘秀秀就把父母的遗嘱给妹妹看了,不曾想妹妹手上另有一份遗嘱。那份遗嘱是在母亲去世后,父亲写下的。遗嘱表明,父亲名下房屋中属于他的产权份额由妹妹一人继承。遗嘱上有父亲的签名和日期。妹妹说,父亲的遗嘱应以后面那份为准。
妹妹还强调,刘秀秀手上的遗嘱是父亲代母亲所写,属于代书遗嘱,由于没有见证人签字,根本无效。
刘秀秀对此感到困惑,两份遗嘱究竟哪一份有效呢?父母名下的房子应该如何继承呢?
首先,刘秀秀手中的这份遗嘱是父亲所写,但有父母的共同签名和日期,并清楚表达了他们名下共有的房屋由刘秀秀一人继承的意思。该遗嘱属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所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一方书写但夫妻双方都予以签名写日期的共同遗嘱。由于夫妻共同遗嘱具有共同属性,是基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的遗嘱,不是单纯由夫妻一方代另一方书写遗嘱,故不能套用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其效力。
因此,尽管母亲只在该遗嘱上签名写日期,但该遗嘱是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可以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由于母亲只留有这一份遗嘱,在你母亲去世后,她在房屋中所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她的遗产,理应根据这份遗嘱内容由你一人继承。
其次,妹妹手上父亲的第二份遗嘱是在母亲去世后,父亲亲笔所写,内容是房屋中属于他的产权份额由你妹妹一人继承,遗嘱上有父亲的签名和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夫妻共同遗嘱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因此,父亲所立的第二份遗嘱可视为其撤销了第一份共同遗嘱中关于其个人财产的部分,应属有效。在父亲去世后,他在房屋中所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他的遗产,理应根据第二份遗嘱内容由你妹妹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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