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父母离世公房易主 回沪子女有无补偿

2025-12-19 本文源自  
案情

方先生来咨询公房征收的事情。被征收的公房是他爷爷奶奶留下的。方先生作为知青响应国家号召去了外地,在那里结婚生子。后来政策允许,在父母同意下,其儿子户口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至老房子。儿子在上海中考,上了中专后就一直和方先生的父母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

方先生的小弟一家三口也住在这套房子里。儿子谈了女朋友后,两家大人出首付、贷款为其买了房,儿子才搬出去,不过部分物品仍留在老房子,方先生夫妻回沪后也住在此处。十多年前父母相继离世,小弟因儿子结婚要重新装修房子,让方先生一家搬走,双方产生矛盾甚至报警。儿子为此打官司争取居住权,开庭时小弟的儿子代表出庭,承认儿子此前居住情况,同意装修后为儿子安排储物空间和居住床位,儿子才答应撤诉。

当初儿子户口迁入时小弟一家不同意,后协商方先生父亲将承租人让给小弟才解决。征收时,小弟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货币。老房子里有方先生儿子、小弟一家及前儿媳和他们女儿、现儿媳和她带来的孩子共八人户口,两个孩子尚在小学就读。小弟的儿子和前儿媳在此结婚,离婚后女方带女儿搬走,小弟给儿子买了商品房,其儿子再婚后全家搬走,房子空关两年。如今小弟前儿媳拿着离婚协议,称对老房有居住权,要分补偿款。方先生还听说小弟前儿媳小时候和父母分过房还买了产权,房产证上有其名字,且小弟不久前也和妻子离婚了。方先生想知道儿子是否有份?征收补偿款又该如何分配?

评析

先谈方先生儿子是不是同住人。其儿子户籍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老房,在之前与小弟的居住权纠纷诉讼中,小弟儿子作为委托代理人认可其居住事实与权益,还确认装修后可居住。此自认有法律效力,且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儿子户籍迁入后享受过福利分房,否则应认定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诉讼时,建议调取前案庭审材料作证据。

小弟作为承租人,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弟媳户籍迁入老房后,曾持续稳定居住满一年以上,若其他处无福利分房,且与小弟的离婚时间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则不影响其作为同住人享有征收利益。小弟儿子户籍迁入后同样稳定居住一年以上,如无证据证明他处有房,也符合条件,有权享有。

小弟前儿媳户籍在老房,未成年时与父母分得福利分房,虽原则上不影响成年后同住人认定,但她与家人将公房买为产权房并登记为产权人,享受了国家福利,应认定他处有房,不符合条件,无权享有。小弟儿子与前儿媳之女户籍在册,但作为未成年人,居住利益由父母保障,父母离婚后搬离房屋,她无权获得补偿利益。离婚协议中关于女方和孩子分得利益的约定,如未经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意,则不能作为主张分割的有效依据。小弟现儿媳与她和前夫所育孩子,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

结案

具体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利益平衡原则酌情确定各方可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