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公证赠与遇上公证遗嘱,房产到底归谁?
2026-02-04陆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爷爷有四个儿子,他爸是最小的一个。2014年2月,爷爷和他签了一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说好把名下一套房子送给陆先生,并由他和他爸负责养老。可后来,其他三个叔叔知道后不乐意了,逼着爷爷去法院起诉要撤销这份赠与。不过法院没支持。
但因为家里矛盾不断,陆先生一直没去办房产过户。到了今年年初,爷爷去世了。刚办完丧事,三个叔叔就拿出一份2019年立的公证遗嘱,说爷爷早就改主意了,房子要由他们三兄弟平分。
面对冲突,陆先生疑惑:自己手握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叔叔们则持有公证遗嘱,究竟哪份文件更具法律效力?未在祖父生前完成过户,是否等于放弃受赠?
本案核心在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对抗后续设立的公证遗嘱。
首先,赠与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本案中,赠与合同经公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房屋尚未过户,但依据《民法典》第215条,陆先生和其祖父签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和赠与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套房屋虽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本案中的赠与合同生效。
其次,《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虽祖父曾试图通过诉讼撤销赠与,但未获法院支持;且无证据证明陆先生父子存在严重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因此,该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祖父负有履行该赠与合同的义务。
关键在于,祖父在赠与合同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前提下,又以遗嘱方式处分同一房产,实质上已无权再对该财产作出处分。其所立公证遗嘱中涉及该房产的部分,因缺乏处分权而无法对抗先前有效的赠与合同。
综上,陆先生可依赠与合同取得这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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