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承诺的小院“消失”了,购房者如何维权?

2026-02-24 本文源自  
案情

两年前,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一个小区时,打出了极具吸引力的广告——“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李先生正是被这一宣传所吸引,觉得有个小院既能养花种草,又能方便家人活动,于是便关注起了这个小区的房子。

2023 年,李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小区20单元1层101室的房子,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因房款数额较大,李先生还向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此后也一直按时偿还按揭贷款。

然而,去年年底交房时,李先生却大失所望。他发现购买的101室房子根本没有所谓的“小院”,之前广告里承诺的赠送小院完全是空谈。李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骗自己购买了房子。此后,他多次找房地产公司交涉,要求解决小院问题,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不处理态度敷衍,交涉多次均无结果。

评析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时,对于“一楼住房附赠院子”的问题存在严重虚假宣传。李先生购买的底层房屋并不附带院子,根本不存在赠与的情况,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建议李先生首先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房地产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请求其介入调查。

其次,李先生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并索赔。李先生在销售过程中多次强调因赠送小院才购买房子,且有售楼处现场视频和照片为证,能够认定房地产公司承诺买房赠送小院,该承诺具体明确,对李先生购买房屋有重大影响,因此应视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致使李先生购买一楼带小院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违约。而且,李先生所购买的一层房屋根本没有附带院子,这一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若法院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李先生还可要求一并解除贷款合同,并由房地产公司退还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同时向银行支付剩余未还贷款,彻底免除还款义务。

结案

律师建议: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开发商的宣传承诺,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广告宣传资料、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等。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将开发商的承诺明确写入合同中。如果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违约等情况,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大家在购房时更加谨慎,在遇到问题时知道如何正确维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房产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上海申房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