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儿子瞒着父母把房过户,老两口还能要回房产吗?
2026-03-242007年,老李的老房子拆迁,他是承租人,分到了三套安置房。当时儿子提议,为了避免以后交遗产税,把房子都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老李想着是一家人,就同意了,还签了协议书,写明房子是老李、老伴和儿子三人共同共有,儿子要保证父母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后来办房产证时,老李按要求签了“自愿放弃产权”的声明,但这只是为了办证,并不是真的放弃房子的权益。没想到,2014年儿子没和父母商量,就通过“夫妻加名”的方式,把其中两套房子的权利人改成了他和妻子共有。2022年,儿子和妻子离婚时,又没告诉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把这两套房子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
老李最近才知道这些事,觉得儿子擅自处理共有房产,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他们想问: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加名”行为有效吗?和女儿签的买卖合同能认定无效吗?能不能把房子恢复成三人共同共有的状态?
首先,虽然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老李和儿子签的《协议书》是有效的,内容是大家真实的意思。从协议来看,儿子只是代父母持有房子的产权份额,本质上是一个“代持”关系。
代持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
一是双方有明确的代持约定,这份协议写得很清楚,房子是三人共同共有,儿子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
二是老李对房子本身有权利基础,房子来源于老李承租的公房拆迁,他和老伴本身就享有动迁利益,协议也保障了他们的永久居住权。所以,老李和儿子之间的代持关系是明确的,儿子不是唯一的房主。
其次,既然儿子不是唯一所有权人,那他在没经过老李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房子加上妻子名字,后来又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就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儿子的份额也没超过三分之二。而且,儿媳和女儿取得房子时都没支付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
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加名”行为,以及后来把房子过户给女儿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老李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这些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原状。考虑到房子本来就是三人共同共有,也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很可能会支持老李一次性把房子恢复成和老伴、儿子共同共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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