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精析 | 有户口并不代表有居住权

2018-01-10 本文源自  
案情

女士近日有件事很伤脑筋,就是妹妹和她孙子的户口迁到自己家里来,当时说是为了让妹妹的孙子能上好的学校,承诺半年后就迁走的,但现在三年都过去了,他们的户口还在自己家处,而龚女士家里的房子有可能会拆迁,有个妹妹和她孙子的户口在总不是个事。于是龚女士就和妹妹商量,希望妹妹他们能把户口迁出去,但妹妹不同意,并且否认之前承诺迁出的事,还说是因为这套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她和孙子的户口就有权在这套房子里。

于是龚女士找到我们,看从法律上有什么办理能让妹妹和她孙子户口迁出,或者就算户口在,也不能来抢房子,不能住或者要动迁款。我们告诉龚女士,因为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迁移户口的此类民事判决,所以龚女士无法通过诉讼要求妹妹和她孙子迁出户口。但是龚女士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将妹妹和她孙子告上法庭,以确认他们对龚女士的房子没有居住权,最起码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不会以户口为由来要求居住权。

于是,龚女士将妹妹和她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对龚女士的房屋没有居住权的。庭审中,我们提供了房屋来源的证据,虽然这套房屋是由父母动迁所分,之前是公房,承租人是父亲。但在父母在世时,征得父母同意后,龚女士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只写了龚女士一个人的名字。而龚女士的妹妹和她孙子不是这套房屋的受配对象,该房屋来源与他们没有关系,虽然他们的户口迁入了这套房屋,但不表示他们就享有居住权。而且妹妹及她孙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龚女士作为产权人曾确认他们享有居住权。因此,即使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的户口仍在这套房屋处,也不能成为他们享有这套房屋居住权的合法理由。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不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